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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们公司通过某船公司进口货物时,夹藏了一批电子表,现在被缉私局认定为*私走**,我们公司会构成犯罪吗?
答: 贵司是否构成*私走**罪要结合偷*税逃**款数额等情形确定。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私走**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因此,贵司夹藏电子表、偷*税逃**款,构成*私走**,是否构成犯罪要结合涉案情节确定。
典型案例: 2021年8月27日,J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孙某涉嫌*私走**普通物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J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遂于2022年2月7日移送J海关。经查,2020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自用为目的,在明知手表系水客夹带*私走**入境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联系香港表店员工订购爱彼牌15500OR型号手表1只,通过支付宝扫码付款后,香港表店员工将手表交由李某安排水客人肉夹带的方式*私走**进境后,通过快递发送至J市,手表包装盒、发票通过香港邮政直邮至J市,构成*私走**行为。涉案*私走**手表完税价格 257200.42 元人民币,偷*税逃**款128600.21元人民币。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微信聊天记录;3、海关涉嫌*私走**货物、物品偷*税逃**款海关核定证明书;4、扣留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私走**物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现阶段,人们的购物渠道日益多元化,通过跨境电商、代购等新兴方式购买境外商品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缺少基本的合规及法律意识,以上购物方式可能会给购物者、相关业者带来一定的行政乃至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办理*私走**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国卖**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国卖**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私走**货物、物品的种类,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私走**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本案中,当事人尽管出于自用目的购买手表,但在明知所购买手表系水客夹带*私走**入境的情况下购买,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向*私走**人非法收购*私走**进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私走**。鉴于涉案*私走**手表完税价格 257200.42 元人民币,偷*税逃**款128600.21元人民币,已达到起刑点,可以刑事立案。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J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孙某涉嫌*私走**普通物品案,移送审查起诉后,J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遂于2022年2月7日移送J海关进行行政处理。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私走**行为。 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私走**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私走**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明知手表系水客捎带方式进境仍购买,在被检察院决定刑事不起诉后,其行为符合前述法律规范规定,构成*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