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说
身
边
事
情景一



烈日之下,小李正骑着他的电车赶往单位的路上,太阳晒得小李满头大汗,他心想:要是能有一辆汽车多好。于是,经和爱人商量后,决定去买一辆二手车。

小李找到了卖二手车的小王,经过小王一阵的推销,小李毫不犹豫的买下了车,并签了一份合同。

小李把车开到了单位,碰巧小孙路过看到了,小孙的驾照刚考下来,手很是痒痒,于是想找小李借车开,但小李拒绝了,于是小孙趁小李外出工作,偷偷拿了小李的车钥匙。


案例分析

刚才案例中如果小孙开着小李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如何承担呢?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小李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擅自开走小李车的小孙来承担。另外,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亲属之间借机动车是常见的事情。提醒大家,朋友、亲属之间互相帮助值得提倡,但也要注意防范风险。在向朋友、亲属出借车辆时要做到审慎的义务。具体说就是出借对象是否具备驾驶资格,是否喝酒等。
情景二



小孙在行驶中碰到了以前的同学小张,并说顺路带她回家。技术不太熟练的小孙在转弯的时候,打方向太急蹭到了马路牙子上,还导致小张鼻梁骨折。
小张找到小孙理论,小孙说车不是他的,小张受伤的原因是车辆自身故障造成的,找车的主人去。
案例分析
对案例中小张的损失承担问题,首先根据刚才提到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由小孙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因为小张属于无偿搭乘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虽然赔偿责任由小孙承担,但应当减轻小孙的责任。
情景三

小李知道小孙偷拿车钥匙的事情很是生气,而小孙却责怪小李的汽车刹车有问题。经过汽修店的检测,确实属实。
于是,小李找到小王理论,小王以合同中“一经售出,概不负责”为理由推脱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中小王提到的“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小王以合同中约定“一经售出,概不负责”为由推脱责任是推脱不了的。
来源:涿州电视台生活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