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管理成本控制 (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流程)

(一)分包业务的法律风险分析

建筑行业中发生的分包业务中,经常出现以下具有法律风险的分包行为:

1、建设单位或发包方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7条和第8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因此,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人,干预分包活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对其指定分包方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2、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2条、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29条的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查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流程,分包合同如何缴纳增值税

3、违法分包工程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三)分包业务的税收风险分析  

1、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和预缴增值税的风险分析

在建筑业总分包间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

(1)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发生转包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2)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和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方把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3)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没有履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法定申报程序,不可以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选择简易征税情况下的总承包方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主要符合以下申报程序:

一是分包人必须向总包人开具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而且总承包人必须向建筑劳务所在地国税局提供分包人开具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二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其公司注册地的国家税务局办理选择简易计税的备案手续。

三是总承包方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提供其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和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是分包方必须有建筑资质而且不存在违法分包行为。

2、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

总分包之间的配合费和违约金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向分包收取的配合费和违约金以及分包向总包收取的违约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分包合同履约管理流程,分包合同如何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