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5日我们迎来了第49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的主题聚焦“生物多样性”。去年,中国国家主席习*平近**和法国总统马克龙共同倡导“重视、养护、恢复和明智利用生物多样性,鼓励所有行为体和利益攸关方参与”,应当“采取适当和富有雄心的行动,遏止和扭转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江苏法院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启动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近一年来,各环境资源法庭以习*平近**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着力聚焦生物多样性保护,审结了一批涉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创新探索了一系列案件审判规则,以“司法利剑”全力守护“自然之美”。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现将各环境资源法庭审结的、具有示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例向社会发布。这些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不少江苏法院环资审判特色:
一是聚焦“全链条打击”。不仅注重打击非法猎杀、捕捞行为,还注重依法打击运输、出售、收购等环节以及*私走**渠道、网络贩售平台。如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何某等5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宋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二是聚焦“全要素保护”。不仅注重对动植物资源的直接保护,而且注重对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的栖息地、产卵地等整体生存环境进行全面保护。如田某、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干某虎、干某发非法采矿案。
三是聚焦特殊时点、特殊区域。对因野生动物、水生生物繁殖需要而设立的禁渔(猎)期、禁渔(猎)区以及在湿地保护区、动物迁徙通道等特殊区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如崔某非法狩猎案、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是聚焦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充分利用新媒体和现代科技,主动发布相关案件信息,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如史某非法狩猎案。
五是聚焦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推动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公众有奖举报、集中开展专项执法等机制,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周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案例
一、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长江鳗鱼苗系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苗种。2018年上半年,丁某某等人在长江水域,使用绝户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王某某等人明知鳗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检察机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上述人员提起了刑事公诉。2019年7月1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59人实施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一审判决王某某等13名非法收购者对其非法买卖鳗鱼苗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连带赔偿850余万元;其他收购者、捕捞者根据其参与非法买卖或捕捞的鳗鱼苗数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与直接收购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某等11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范意义
该案是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以来首例判令从捕捞、收购到贩卖长江鳗鱼苗“全链条”承担生态破坏赔偿责任的案件。长江鳗鱼苗只能作为养殖用苗,捕捞的唯一目的就在于出售牟利。因此,收购是捕捞的前提,也是非法捕捞的直接诱因。本案判决收购者与捕捞者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有助于从源头上彻底切断非法利益链条,遏制非法捕捞行为。本案开庭审理期间,中央电视台等全国40余家国内主流媒体对庭审及审理进程进行跟踪报道,超过1700万名网友在线旁听。本案先后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及国家赔偿案件”、“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二、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至2月,高某某等人在高邮湖、邵伯湖禁渔期内驾驶快艇在包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在内的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电渔网等工具,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李某某利用工作之便违规开闸5次并私自收取过闸费。王某某明知高某某出售的鲤鱼系非法捕捞渔获物仍予以收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如皋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高某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益诉讼起诉人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某某等人实施电捕鱼行为破坏了生态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为由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的恶劣性、时间的特殊性、地点的敏感性等多重因素,当庭判令各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及生态环境补偿费用合计157万余元,用于高邮湖、邵伯湖地区生态资源修复。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示范意义
电捕鱼行为是一种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会导致渔业资源毁灭性破坏,同时会导致水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本案审理过程中全面揭示电捕鱼行为对江河湖泊造成的严重危害,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样本。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高邮湖畔公开开庭,农业农村部长江办组织黄河流域以南20多个省级渔业、渔政机构负责人及渔民代表合计200余人旁听庭审;庭后还开展了增殖放流、集中销毁电鱼器具网具、生态环境执法司法交流座谈等活动。
三、史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史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在睢宁县桃源镇丁牙村南部坟地内,用掺入农药呋喃丹的玉米粒捕杀野生鸟类63只,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鸟类死体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系被列入国家保护名录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该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用互联网远程开庭方式审理。法庭邀请生物学、农药药理学专家就涉案鸟类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毒杀方式猎捕鸟类对生态系统的危害以及以食用为目的猎捕、运输、加工未检疫野生鸟类对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性进行当庭阐释。专家解释,大肆猎杀山斑鸠、珠颈斑鸠会造成上、下游野生动物食物链中断,导致生态失衡;而采用毒杀方式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食用可能引发二次毒害,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实现了司法审判与科学普法的深度融合。
同时,法庭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指引功能,创新疫情防控期间普法宣传方式,将法治教育由“线下”转至“线上”,组织徐州市大中小学生、农贸水产市场业主等数十万人在线观看庭审;中央电视台等30余家主流媒体进行庭审直播,1500余万名网友在线观看,促进社会公众树立“不捕、不售、不购、不食野生动物”的思想认识,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野生动物保护。
四、崔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崔某通过QQ群学习毒鸟方法并购买工具准备猎捕野生鸟供他人食用。同年9月至11月,崔某明知灰头鹀系国家保护动物,且该时间段系灰头鹀种群迁徙期,仍多次到沭阳县高墟镇田地内,采用播撒拌药面包虫、*放播**鸟鸣录音引诱灰头鹀啄食的方法进行猎捕。公安机关从崔某家中扣押死鸟3737只和作案工具;经鉴定,大部分系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裁判结果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本案于2020年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开展线上庭审。案件审理判决充分展现了非法狩猎犯罪行为的复合危害性:
一是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物多样性;
二是采用投毒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加剧生态恶化。使用药物猎捕,一方面野生动物误食后会导致死亡或影响生态能力,另一方面药物通过食物链层层传递,会引起其它动物中毒甚至死亡,当毒素浸入土壤、地表水中易危及生物链,增加环境风险;
三是猎捕、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等环节均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野生鸟类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非法猎捕、运输、销售等环节中易侵入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未经检疫的野生鸟类等动物流向餐桌将对公众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风险。
法院还在裁判文书中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示涉案野生鸟类的习性及上述危害性,更好的引导公众保护生态环境。
五、周某、张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周某、张某以食用为目的,至响水县大有镇康庄村老五队境内,使用头灯照射、弹弓击打的方式,非法猎杀鸟类动物共8类29只,绝大多数属于“三有动物”。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周某、张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同时判令周某、张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8400元,并责令其在江苏省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创新环境修复的执行方式,在案件宣判后积极与案发地公安机关沟通协作,共同建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举报奖励、源头预防机制,将非法狩猎者缴纳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款纳入公安机关“110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平台”奖励款,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形成野生动物保护的整体合力。
六、施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施某某多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的农田里,采用“张丝网、播鸟声”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647只。经鉴定,猎捕的鸟类中有灰头鹀212只、云雀421只、白眉鹀3只、粟鹀1只、麻雀1只、环颈雉1只、山斑鸠5只、珠颈斑鸠2只,合计646只,均属于“三有动物”。审理中,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东台市人民法院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一审判决,被告人施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判令施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19.38万元,在盐城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本案所涉区域位于黄海湿地范围内。黄海湿地是全球数百万迁徙候鸟的停歇地、换羽地和越冬地,已经被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大量猎捕野生鸟类不仅会严重破坏湿地的生物多样性,致使湿地生态失衡,而且在运输、交易、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过程中会产生细菌、病毒,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本案中,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实刑的同时,判决其赔偿国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同时,法庭考虑到被告人无业、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形,依法引导被告人以环境整治、林业看护等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恢复性环境司法理念。本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七、何某等5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何某单独或伙同黄某某多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熊猫2只、绿鬣蜥6条、长臂猿2只、蟒蛇1条、猕猴4只、玳瑁3只、非洲灰鹦鹉2只;另让郭某某代售3条蜥蜴、大量蛇。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郭某某父亲住处查获尚未出售的缅甸蟒2条、球蟒1条、萨氏巨蜥1条。其中1只小熊猫、1只绿鬣蜥分别收购自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3只绿鬣蜥经被告人崔某某居间介绍出售。涉案动物中1只小熊猫、1只长臂猿死亡。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黄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该案系公安部、环保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大案件。案件呈现出多个特征:
一是珍稀动物跨越六省交易,运输路途遥远,动物生存环境发生极大变化,部分动物应激反应强烈;
二是珍稀动物种类繁多、保护级别较高,含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蟒蛇、缅甸蟒、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长臂猿、非洲灰鹦鹉等;
三是犯罪行为类型多样、利益链条完整。该案涉及收购、运输、出售、居间介绍环节,和另一起关联案件中的被告人形成完整的收购、运输、出售利益链条;
四是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部分珍稀动物死亡。
该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野生动物的立法目的,彰显了中国政府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切实保护全球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的决心。
八、宋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
基本案情
宋某某、黄某某等9人以出售牟利或自用为目的,多次通过微信、邮寄等方式,非法收购或出售象牙牙尖、象牙手镯、象牙串珠、犀牛角尖、陆龟等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各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联系,犯罪地遍及江苏、福建、安徽、江西、黑龙江、北京、天津等地,涉案象牙制品共计两千余克、犀牛角制品共计29.47克、辐纹陆龟1只。
裁判结果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以被告人宋某某、黄某某等9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有野生动物制品非法交易,就会有野生动物猎杀,这是野生动物数量锐减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系网络贩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涉及人员多,各被告人通过网络平台相互联系,已形成买、卖和中间商的完整非法交易市场,犯罪地涉及7个省份。
当前,随着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不法分子愈发热衷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收藏、贩卖;同时,网络平台和物流业的发展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私走**已成为世界上仅次于*品毒**、*火军**的非法贸易,严重威胁到自然生态平衡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已刻不容缓。本案对为牟利而出售的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加大罚金刑的惩处力度,充分贯彻了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
九、田某、英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田某、英某明知海洋处于伏季休渔期,仍在海洋渔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网)非法捕捞鳗鱼和杂鱼虾共计15公斤。田某、英某接到海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中,田某、英某积极主动履行环境修复义务,向法院交纳海洋生态环境修复金2000元。
裁判结果
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英某罚金各二千元,并没收犯罪工具。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示范意义
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既要依法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又要凸显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与补偿,最大限度促进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在连云港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为修复受损海洋生态环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该市农业农村局签订《关于在连云港海域设立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的框架协议》,共同设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环境司法执行基地。基地拟利用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害赔付资金,在核心区建设总面积4000公顷的海州湾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根据案件修复需求,开展增殖放流、渔业资源环境监测评估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积极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增添新的动力。
本案中鉴于被告人积极向法院交纳生态环境修复金,主动申请参加增殖放流义务劳动,法院因势利导组织被告人到连云港海州湾海洋牧场进行增殖放流。通过这项活动,受损渔业资源得到了替代性修复,被告人也深刻认识到非法捕捞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的危害,同时也对附近海域渔民起到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
十、干某虎、干某发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干某虎、干某发明知长江海门段B7浮区域属于禁采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该区域非法采砂14次共计22468吨,仅前13次采砂销赃得款已达369250元,第14次盗采的1018吨江砂未及销赃被查获,经鉴定价值13231元,后两被告人共退出违法所得286050元。
裁判结果
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286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示范意义
长江是哺育中华儿女的母亲河,滋养着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其独特的生物多样性资源、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保护好这条母亲河、生命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千秋大计。非法采砂不仅严重侵害国有矿产资源,影响防洪、桥梁和通航安全,还会导致水生生物栖息环境恶化和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必须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落到实处,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本案的审理判决充分体现了在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的现状下,江苏法院以“9+1”环境资源审判机制为依托,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以法治力量守护碧水蓝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力求达到“审理一案、宣传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