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嘉定检察
2018年2月
警方接到报警称
有人在贩卖一种叫“蓝精灵”的药品
从包装上看是*眠药安**
但实际上服用之后
会让人处于兴奋状态
最后失去知觉
醒来之后想不起之前发生的事情
彻底“断片”

据犯罪嫌疑人叶某供述
她从2017年12月份开始在朋友圈销售“蓝精灵”。一开始是由于她自己失眠,从他人处购买“蓝精灵”,服用之后“感觉甚好”,便在朋友圈“推广”,再后来便是纯粹为了赚钱。而袁某则是在女友的指使下送过几次货。“这个药吃了会‘嗨’,跟吸毒一样。”两人的供词显示,他们对别人购买“蓝精灵”当作*品毒**吸食的目的十分清楚。

两人被抓获后,警方分别在两人住所查获“蓝精灵”共计120余颗,药片外层为白色,内里为蓝色,外包装名称标识为日本产的“JC不眠症治疗药”,十分具有迷惑性。
据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此次在嘉定区查获的“蓝精灵”含有的成分是氟硝西泮。据了解,氟硝西泮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的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为显著,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和精神运动损害,有时甚至会出现兴奋、错乱等反应,在我国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

“对于此类非法贩卖*醉药麻**品、精神药品的行为,《全国法院*品毒**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武汉会议)中作了定性,‘行为人向*私走**、贩卖*品毒**的犯罪分子或者吸食、注射*品毒**的人员贩*国卖**家规定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以贩卖*品毒**罪定罪处罚。’”承办检察官解释道,“因此,虽然不同于*洛因海**、*毒冰**等传统*品毒**,但本案中我们缴获的药片系新型*品毒**,同样可认定为*品毒**。”

“ 检察官认为,以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分别为本科和大专),他们应当知道“蓝精灵”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类处方药品,他们明知他人购买“蓝精灵”是用于个人服食,对“蓝精灵”会使人如吸食*品毒**一样产生精神兴奋以及精神依赖的后果也十分清楚,却仍通过朋友圈销售牟利,对造成精神药品滥用、成瘾的严重后果采取放任态度,可以认定为贩卖*品毒**。”

5月2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贩卖*品毒**罪对两人提起公诉。5月10日,该案宣判,叶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袁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提醒:氟硝西泮为日本处方药,溶解于水中为无色,日本生产企业为防止该类药品被用于犯罪,故而在药中加入染色剂。因此,广大市民朋友,尤其是女性朋友,在公共场合遇到陌生人递来的蓝色饮料,务必谨慎,不要轻易饮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