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吗?某品牌返校季优惠活动,买平板就送蓝牙耳机一副!恐怕有很多人会“剁手”了吧。其实,这种“买赠”的促销方式普遍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你想知道企业在税务上对此怎样处理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一下。

首先,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买赠”形式赠送的商品可并不是捐赠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其次,在增值税方面,商家的营销策略不同,对应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就“买赠”而言,其在税收领域内的含义与我们日常理解的“有买有送”有所不同。商家的“买赠”方式在税务处理上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将商品A和赠品B“打包”后组合销售,按照A、B市场价格的合计金额打折,打折后的金额为A的市场价格。该情形下税务上作为“折扣销售”进行处理,商家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商品与赠品应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销售额与折扣额应在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才能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一类是销售商品A的同时附送赠品B,前者是一般的销售行为,后者应当作为“视同销售”处理,根据B商品的来源(自产或外购)区别处理。
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说到这儿可能各位看官还是不太理解,小编就拿上述提到的“买平板电脑送蓝牙耳机”举个例子吧:假设某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增值税税率13%,一台平板电脑市场价格(含税,下同)3390元,一副蓝牙耳机市场价格1130元,该商家进行买平板电脑送蓝牙耳机活动:
企业所得税:确认商品销售收入3000元;
增值税:如果将平板电脑和蓝牙耳机“打包”作为商品组合、按照七五的折扣进行销售(开具的发票符合相关要求),应当确认增值税收入3000[=(3390+1130)/1.13*75%]元,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390元;
如果作为“买平板电脑送蓝牙耳机”,销售平板电脑应确认收入3000(=3390/1.13)元,赠送的蓝牙耳机视同销售应当确认收入1000(=1130/1.13)元,增值税收入合计4000元,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额520元。
聪明的你会发现,企业同样是取得3000元收入,后者在收入和增值税上都多于前者,而不同企业结合自身情况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例如:企业如果出于节税的目的,大多会选择前者;而上市公司等希望“美化”财务数据的企业,可能更倾向于后者,从而吸引更多投资者。
“买赠”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想必大家已经有所了解,那么其他促销方式的税务处理你知道吗?欢迎阅读往期热文《消费者积分兑换商品 企业涉税如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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