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光伏组件可否分期 (光伏项目验收未付款)

案件说法100: 京广公司从中翔公司采购规格型号为265W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用于重庆市巫溪县田坝2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翔公司交付了价款为1350万元的组件,未交付产品的认证证书、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授权书等组件资料,京广公司是否能够拒绝支付货款?

参考案件: (2020)苏04民终2221号

关键信息:

一、参考案件中,2017年8月,中翔公司与京广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京广公司向中翔公司购买价款为2700万元、规格型号为265W的太阳能电池组件,用于重庆市巫溪县田坝200MW光伏发电项目。合同约定,1、组件必须通过CE/TUV/UL/鉴衡/CQC等相关国际国内认证。2、中翔公司交付货物的同时,交付组件的技术资料、合格证书、保险单、性能试验报告。

二、合同签订后,中翔公司交付了价款为1350万元的组件。京广公司已支付价款850万元,尚欠500万元。

三、重庆巫溪县田坝的光伏电站项目,已于2018年6月30日并网发电。

四、京广公司拒绝支付剩余500万元,理由如下:1、中翔公司至今未按照《组件采购合同》约定向京广公司交付产品的认证证书、合格证书、检测报告、授权书等组件资料,导致组件及电站无法通过验收,系违约行为。2、协议明确约定了需要通过相关国际国内的双重认证,仅仅提供国内认证不符合合同约定。

五、法院判定:1、该项目组件应用于国内,应符合国内认证,无需同时要求国内和国际双重认证。中翔公司交付的组件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认证即CQC认证,符合约定。2、交付组件是主合同义务,交付组件的技术资料、合格证书、保险单、性能试验报告为从合同义务。京广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组件并组装发电,中翔公司未交付组件的技术资料、合格证书、保险单、性能试验报告并不影响京广公司该目的的实现。中翔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组件的主合同义务,没有根本违约行为,京广公司应支付365万元及相应利息。

结论:交付组件是主合同义务,交付组件的技术资料、合格证书、保险单、性能试验报告为从合同义务。中翔公司已履行了交付组件的主合同义务,没有根本违约行为,京广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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