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超五万元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是哪些)

交通事故随身物品损毁赔偿金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财产损失

随身财物损失证据之保险定损凭证

许云山与夏飞、苏州市环球汽车出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关于财产损失1200元,有定损单及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赵玉国与郁胜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财物损失,平安财保盐城支公司定损为850元,本院予以认定。

随身财物损失证据之评估鉴定意见

何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孙永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9、财产损失,原告在事故中受损失的眼镜及手表,经评估值为7630元,本院予以支持。

王自虎与郭冰、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诉求车辆损失1730元、手机损失1650元,提交了评估报告书,系原告实际损失,依法予以确认;

随身财物损失证据之正式发票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玲玲、被上诉人白寅、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原告要求的手机损失2099元,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手机损坏”字样,可认定手机受损的事实真实存在,现原告提供了购买手机的正规发票,购货人载明为王志强,因原告与王志强系夫妻关系,该手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主张手机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因该手机已使用一年,且原告未提供进行维修的证据,应酌情按照500元予以支持。

肖爱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涂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爱琴二审提交的眼镜、衣物、包等物品照片,该照片上加盖保险公司公章,证明上述物品系本次事故造成,保险公司已对其定损,且肖爱琴提交了购买眼镜的发票,价值1380元,因此,对肖爱琴主张的眼镜损失1380元应予以支持,而衣物、包等损失虽为本次事故造成,但无相应票据证明其价值,本院不予支持。

随身财物损失证据之事故认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两被告对原告的眼镜损失予以认可,原告虽未提供衣物购买发票及手机维修发票,但考虑到事故认定书载明原告存在财物损失的情况,对原告主张的上述财产损失,本院酌情认定为1500元。

夏清志、张书平等与王明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财产损失,原告主张在事故中受损的电动车、手机估损总值为5121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定损报告,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的记载,事故造成电动车、手机受损,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随身财物损失证据之事故图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营业部诉樊刚军、胥执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在一审中,樊刚军出具了其于2013年12月8日购买华为8813D手机一部的购货发票以及事故发生现场照片,该发票载明价格为1499元,现场照片显示一部手机已损坏,故原审法院支持樊刚军财产损失1000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来家义与刘点明、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财产损失3000元,原告庭审后提交照片证明损害发生,本院予以采信。

交通事故随身物品损毁赔偿金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