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故事
金莲是一个都市白领女性,为了生活方便,就在公司附近租借了一套住房,约定租期5年,租金不变。3个月后金莲和西门恋爱,西门搬进来和金莲一起租住,因为感情融洽,计划年底结婚,所以平时二人收入和开销也是率性而为,并没有明确是谁的钱,也没计较花谁的钱。
1年后,本地段开通地铁,周边房屋价格应时而涨,租金也水涨船高,几乎翻了一倍,房东大郎眼看房价上涨,喜上眉梢,可是当初签了5年的低价租房合同令他后悔不已,看着业主群里其他业主收到翻倍的租金信息,他心想:早知道就一年一签合同了。
又过了1个月,金莲由于太过于拼命工作,长期进行996的工作模式,熬夜加班那天突然猝死,这让男友西门灰心丧气,帮助金莲家人料理后事后,回老家休息了半年。
人总是要向前看的,而等他终于稍微缓过来,回到工作的城市时,发现自己租住的房屋已经被房东大郎又租给了宋某,而自己的行李被收拾打包放到物业仓库。
原来房东大郎正后悔与金莲签了5年的不涨价合同,正找不到借口涨房租时,金莲却意外死亡,他就以签合同的人已经死亡为由,认为合同已经结束。所以他又把房屋租给了新房客宋某,当然,房价也上涨了一倍。
这让西门很难接受,他认为,自己和金莲已经谈婚论嫁了,金莲租的房子就等于自己租的了,怎么能够随便再把房子私自租给别人呢?
而房东大郎认为,和他签合同的只是金莲,合同白纸黑字上签字的也是金莲,他只认金莲租了自己的房子,现在金莲死亡了,那合同就结束了!

问题
当初和房东签合同的金莲已经死亡,那么西门可以代替女友金莲按照较低的租金租住这个房子吗?

法理分析
首先,我们对该法律关系做一个定性,这是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它的具体法律关系由民法典合同编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调整。
对于承租人死亡,原共同生活的人是否能够替代原承租人,继续原有的合同,这在《民法典》的第732条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我想,看完这个字数少而精的法条,你心中应该有答案了吧!
是的,共同居住的男友西门可以自动成为原承租人金莲的合同一方,继续按照原来的低价的5年合同,租住这个房子。

笔者的话
把《民法典》比喻成老百姓的妈妈,一点也不为过,因为它真的是事无巨细的保护着人民百姓的权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
就比如本文的民法典第732条,保护的就是对房屋有依赖的承租人的利益,一般如果自己有钱买房子的话,谁愿意去长期漂泊租房子呢?
这里要特地延伸一下,这个法条不但适用于租住的,也适用于商业租赁的,比如一个商人租了一个商铺和他人合伙做生意,他意外死亡了,他的合伙人可以自动成为该商铺的承租人,这也是《民法典》为了保护对租赁物有依赖的群体利益而规定的。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笔者@金宝每日说法欢迎评论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