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检大讲堂第十七期
吸毒人员*品毒**犯罪认定
近日,龙凤检察院开展龙检大讲堂培训第十七期——吸毒人员*品毒**犯罪认定。由侦查监督科干警童召坤为大家讲解吸毒人员运输*品毒**的定性;托购、代购*品毒**行为的定性;以贩养吸的认定和处理以及吸毒人员贩卖数量的认定。

龙检大讲堂第十七期

吸毒这个话题在生活中离我们很近也离我们很远。在我国,吸毒不构成犯罪,故对吸毒者实施*品毒**犯罪的,对其已经吸食或者根据在案证据确定将用于吸食的*品毒**,不应计入犯罪数量,否则就等于变相对吸毒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近年来我国吸毒人数不断上升,吸毒者实施的*品毒**犯罪也在大量增加,很有必要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其吸毒人员的身份逃避应有的惩处,导致变相鼓励吸毒人员实施犯罪。

审查逮捕吸毒者实施相关*品毒**犯罪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往往存在争议,鉴于此,深入学习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江浙等地的办案经验,重点搜集和研究《刑事审判参考》历年来的有关指导案例,对吸毒者实施*品毒**犯罪涉及的问题进行总结,主要从吸毒者运输*品毒**行为的定性、吸毒者托购代购*品毒**行为的定性、吸毒者贩毒数量的认定三个方面着手,比对司法解释变迁,厘清法律概念,更新办案思路,提供明确的意见,供办案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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