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惩罚*品毒**犯罪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品毒**犯罪,近日,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毒涉**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苏某某受吸毒人员吴某某之托为其代购1克*毒冰**、3颗*古麻**,将*品毒**包装好藏匿于一枇杷膏瓶内, 托重庆跑成都的私家车师傅带到成都交给付某带回九龙,被告人苏某某从中获利100元。2022年10月18日,付某驾驶车辆从成都行至九龙县汤古卡点时被民警挡获,在车内查获疑似*毒冰**1袋,*古麻**2颗半。经称量,疑似*毒冰**物为0.7569g,疑似*古麻**物为0.2218g。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扣押的疑似*品毒**物进行定性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冰**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送检的疑似*古麻**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对自己贩卖*品毒**事实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构成贩卖*品毒**罪,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苏某某认罪悔罪,并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件的审理有效惩治和震慑了*毒涉**犯罪分子,彰显了九龙法院严厉打击*品毒**犯罪的坚定决心。近年来,九龙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把禁毒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积极参与*品毒**犯罪综合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切实加强禁毒宣传和*毒涉**案件的审判,严厉遏制*品毒**犯罪蔓延的态势,打击*品毒**犯罪的嚣张气焰,努力构筑绿色无毒社会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官提醒:打击*品毒**犯罪刻不容缓!*品毒**危害的不仅是个人,而是每一个家庭。“珍爱生命、远离*品毒**”不是一句口号,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远离*品毒**,切莫以身试毒、以身试法。
(汪佩东)
供稿:九龙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