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1920年1月17日凌晨0时起,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禁酒法案》正式生效。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制造、售卖乃至于运输超过0.5%以上酒精含量的饮料皆属违法。自己在家里喝酒不算犯法,但与朋友共饮或举行酒宴则属违法,最高可罚款1000美元及监禁半年。21岁以上的成年人才能买到酒,并需要出示年龄证明,而且只能到限定的地方购买。该法案还禁止“在美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运输令人致醉的烈性酒类,或以饮料的名义进口到美国或从美国出口”。
一种昔日合法的商品一夜间成了非法商品,其结果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但任何一个经济学家本应对此结果有所预见。既然烈性酒和葡萄酒的合法供应实际上降至零,而公众中的许多人继续需要该种商品,于是很快便有了替代品的供应。烈性酒和葡萄酒的非法供应流入市场,偷运的威士忌酒源源不断地从加拿大边境穿越入境。因为在加拿大,威士忌酒的生产是合法的。
当然只有较少的企业家愿意向美国公众提供烈性酒。为什么?主要是因为做此生意的成本突然间提高了。那些潜在的非法酒店不得不考虑被监禁或被罚款的较高的风险。他们还面临着经营酒吧已增加了的成本,因为日常的经营项目是以一种偷偷摸摸(即更高成本)的方式进行的。
再者,非法酒店的经营者不得不面对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他们不得不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相勾结。他们除了得贿赂本地警察以外,还得贿赂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对前者的支付减少了自己被监禁入狱的可能性,而对后者的支付则减少了自己遭攻击和丧命的可能性。
当某一商品或活动成为非法时,就会有典型的供给方面的反映和需求方面的反映。由于非法性质导致了生产成本的上升,一种非法商品或活动的供给将下降。这意味着较小数量的非法物品将在每一价位得到供给。
从需求方面说,人们可以预测需求有所减少。历史上,在这些情况下,供给的减少都大于需求的减少,因而,违法商品的市场出清价就高于合法商品的市场出清价。
上述情况,是经济学家未能预见的后果。
美国的禁酒令从一开始便遇到巨大阻力。因为贪杯者颇多,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平时只是浅尝辄止,并非酗酒之徒,但若一滴也喝不成,便觉得有过激之嫌。这些人始则悻悻然,后则人前身后做些小手脚,偷饮几盅。如此一而再,再而三,涓滴成河,美国的禁酒大业也就难以维持。
更重要的是,美国禁酒令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禁酒令根本无法消除人们喝酒的欲望和需求,在正规市场被禁的同时,地下*市黑**却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非法制造和买卖酒类制品带来的暴利深度挖掘出了酒贩子的潜力。有人把福特汽车的中间掏空,有人用婴儿车来偷运葡萄酒和白兰地,有人在家里藏酒的地方安装假门。尤其严重的是,在禁酒令实施之前,因为没有财政上的大的收入,美国的黑社会波澜不兴,而在实施禁酒令之后,凭着私酒贸易带来的暴利,美国的黑社会开始发展壮大。与此同时,警察也日益腐败,犯罪率不断上升。
禁酒运动将美国分成了“湿的”和“干的”,甚至差点改变了美国的两*党**制。民主*党**在禁酒问题上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因此在全国的影响力及支持度受到大挫。禁酒*党**脱颖而出,成为当时全国深孚众望、备受拥护的*党**派。
由于出现了上述种种问题,至20世纪20年代末,即美国禁酒令颁布约10年之后,许多美国人开始呼吁弛禁。或许是因为那时正值美国经济大危机,全国上下惶惶不可终日,禁酒之事更显得多此一举。1932年民主*党**人富兰克林·罗斯福竞选总统,即把开放酒禁作为其政纲之一。1933年2月,美国国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宪法修正案以取消禁酒之第十八修正案。次年,随着犹他州作为第36个州签署此弛禁法案,美国的全国性禁酒便寿终正寝了。
虽然禁酒作为国策在美国早已成为历史,但地方性的禁酒及其他有关措施却并未绝迹。直到1966年,美国的一些州仍然禁酒。即使时到今日,美国仍有一些“滴酒不沾”的小城小镇。在美国多样化的国度里,这种状况不足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