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禁毒三年大会战”向纵深发展,五指山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品毒**犯罪。近日,五指山法院公开审理一宗贩卖*品毒**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品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供犯罪所用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绰号“掉牙”“不牙”,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因吸毒于2006年11月13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一年,2008年4月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7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8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后转强制隔离戒毒,2017年6月28日转社区康复;因吸毒于2018年6月26日因被五指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7月1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为了得到免费*品毒***洛因海**吸食,6次帮吸毒人员代购*品毒***洛因海**,从中牟取3次免费*品毒***洛因海**吸食。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品毒**管理制度,贩卖*品毒**6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品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人多次吸食*品毒**,屡教不改,对其当从重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在*品毒**犯罪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品毒**,*品毒**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品毒**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毒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品毒**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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