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市民王先生在吴江区“捷安特明珠城店”订购一辆公路自行车,组装过程中发现价值8800元的车把为赝品。这家店的经营者说是从Pinarello江苏地区总代理商拿的货,自己对真假并不知情,代理商则表示是通过私人渠道调的货,如果是赝品他可以道歉,但几人在如何赔偿上存在较大分歧。经吴江区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后,他们通过“96466人民调解工作室”再次进行调解。
官方代理店拿到冒牌货
王先生是一位公路自行车“发烧友”,3月18日,他向吴江区“捷安特明珠城店”订购一辆组装公路自行车,包括车架、一体把手、陶瓷中轴、把带和碳纤维短鼻坐垫等设备,总价为37000元,他当天缴纳了10000元定金,并约定第二天到店组装并付尾款。
次日上午,王先生如约来到店里,但在组装过程中,他发现这辆公路自行车的部分配件做工粗糙,外观与正品存在较大差异,“我当场就对车把的真假提出质疑,留存了现场照片后,要求店家拆下来换正品车把。”
据王先生回忆,一开始经营者的态度很坚决,她表示这个产品是从Pinarello江苏地区总代理商那里调过来的,不可能有假。王先生随后将照片发送给几位公路自行车发烧友,大家都认为是假货。随后王先生联系了Pinarello品牌中国地区负责人,将材料提交至品牌方意大利总部,并于次日获得官方出具的书面鉴定回复,确认这个车把是假货。
面对官方出具的材料,“捷安特明珠城店”的经营者表示,王先生付的10000元定金有9000元是直接付给“捷安特丽以芙吴江总店”(即Pinarello江苏地区总代理商)的,她说:“你们如果有问题可以直接跟总代沟通,我不便透露任何内容。”
调货出问题谁来担责?
随后,苏报调解员与Pinarello江苏地区总代理商朱先生取得联系,对于王先生购得假货的情况,他表示这个配件确实是从自己店里发出的,但自己只是把配件卖给了自己的“下家”,至于这个“下家”又卖给了谁自己没有参与,也不知情。
朱先生解释道,正常情况下,卖的货都是从官方拿的,但是由于平时买Pinarello这个品牌的顾客不多,一些配件会出现缺货的情况。如果顾客有需求,从品牌方拿货可能要等几个月,“经销商之间相互调货是常有的事,这个车把是经网络上的经销商介绍拿的,真假确实不好分辨。”
调解过程中,王先生称自己有两名车友在“捷安特丽以芙吴江总店”里买到了冒牌车把,并拿出鉴定报告。对此,朱先生表示,虽然店里还有其他配件是通过非官方途径调配的,但整个店里应该只有这3个车把是假货,“因为Pinarello的市场比较乱,我们也不是专业的鉴定机构,不好分辨。”
对于自己对货源把控不严的问题,朱先生当场向王先生道歉,并表示会立刻对所售商品进行检查,但对于王先生“退一赔三”的要求,他表示另外两名在自己店里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当然可以赔偿,但王先生只支付了定金,且是在别家店里购买的商品,“建议他们在谁那买的就去找谁”。
调解不成走法律途径解决
其实,事发不久,吴江区市场监管部门就组织王先生与“捷安特明珠城店”经营者进行调解,双方在赔偿上亦未达成共识,经营者认为“退一赔三”赔偿金额太大,而且朱先生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对此,调解员咨询了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勇伟,他认为,在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一般认为钱给到谁就与谁达成交易,王先生付的定金中,有9000元给到“捷安特丽以芙吴江总店”,1000元给到“捷安特明珠城店”,建议双方按照收款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事宜,蒋勇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要交易达成,退一赔三基本是适用的。”
针对此次交易,蒋勇伟认为,由于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消费者实际支付了10000元定金,但其实这个钱在法律上并不能成立为“定金”,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双方不妨把这个钱看成交易总金额,重新沟通退一赔三的问题。”
苏报调解员将律师意见转达给当事人,他们均不愿让步。调解不成,王先生将“捷安特明珠城店”及“捷安特丽以芙吴江总店”告上法庭,“我相信法官会作出公正的判决。”王先生说。(记者 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