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渠道,但当微信群中的个别成员,随意发布一些涉及到他人生活隐私的不实信息,发布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张某是上海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同时组建了一个近500人的水果代购群,并且担任群主。某日,张某在社交网络上看到了一条被广泛传播的消息,内容是关于某学生家长之间非正常交往的微信截图,而其中涉及的孩子姓名竟与自己培训机构中一名学生同名同姓。张某误以为该学生家长陈某就是八卦中的“第三者”,于是将其照片擅自发送至水果代购群内。

张某发布的信息在群里迅速发酵,虽然陈某本人并不在这个群里,但她通过群里的一个朋友得知了此事。无缘无故地被误认成一起舆论事件的当事人,并且这些未经核实的负面信息还在继续传播,陈某在烦恼的同时,也感到非常气愤,她联系到了张某进行沟通交涉。

在双方调解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决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转发谣言的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10万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对原告家庭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在转发原告照片约10分钟后她便意识到了错误,在群里进行了澄清。此外,她认为原告声称遭受的损害后果并非被告一人所为,原告也没能举证证明其生活受到了极大影响。被告表示可以道歉,但对于赔偿金额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让群成员误以为原告就是负面事件中的当事人,言论已经明显超出自由表达的合理限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贬低了原告的人格尊严。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奉贤公众号,向原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依法审核同意,保留三天不删除。同时,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律师费4000元。判决后,被告张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微信群里的“八卦聊天”,却因为涉及他人“私生活谣言”而触犯法律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辱侮**、*谤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此案属于比较典型的名誉权纠纷案例,微信、朋友圈也是公共场所,在此传播直接涉及到他人人格权的信息和帖子,一定要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散播了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的名誉贬损,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有一些涉及到别人隐私的信息,就算是真实的也不能擅自转发,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互联网群组的使用者,应当文明互动、谨慎发言、理性表达,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