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处理结果 (原油宝中行内部处理)

中国银行将原油企划宣传为理财产品,由中国银行营业网点开户,根据中国银行方面称“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从“挂钩”和“交易”这两个关键词就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个人客户在中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签订协议,存入足额保证金后,通过做多与做空双向选择原油标准化合约进行T+0交易,实为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原油期货的“模拟盘”、“虚拟盘”的类期货产品。根据我国金融法规,国家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实行许可证制度,目前中行不具有期货牌照,其产品的合规性存疑。中行在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称,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类似期货交易的操作,其产品实质为非法期货交易。

因为:(1)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2)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中行原油宝属于挂钩(芝加哥-原油期货)指标的再衍生产品,应受该法禁止性规则的规制。

(3)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从事无限风险的产品以及再衍生产品等高杠杆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立即停止此类新增业务,并在过渡期内将存续交易平盘或终止合约。

(4)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除依法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可见,中行原油宝是不合规的产品,涉嫌组织从事非法期货交易。

“原油宝”这款可能赔掉所有本金还得给银行倒贴钱的理财产品,被银行评为R3级产品,风险等级比股票、黄金、外汇投资还要低,被中行推荐给众多风险承受能力不高的普通消费购买,明显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其次 金融消费者拥有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而“中行原油宝事件”中中行本身并不具备CME的做市商资格,中国银行实际上是通过中国银行旗下的中银国际下设商品期货。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是GME会员,但客户是与中国银行签约,做的中国银行宣称的理财类产品业务。中国银行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国务院期货批准期货交易资格。

兹怀疑中国银行涉嫌金融诈骗,并通过不当得利对客户造成损失。故请求严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