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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摘要】
又来涨知识来了,农民杀自己家养的猪去卖,结果刚卖一单获利0.58就被告知要罚款10万元!可自己的猪肉健康且价格也没有问题,被罚10万属实冤枉,一怒之下状告管理局。到底孰是孰非让我们去辩上一辩。
原来各地打工的人在过年前期都会陆续返乡过年,在这普天同庆的日子里,许多农村家庭会选择宰杀自家养的生猪做成腊肉义供过年期间享用。在过年期间,亲朋好友在家团聚十分热闹,于是田某就想着宰杀自家的猪来招待亲朋好友。
但是一头猪的分量很大,在给大家做完菜后还剩下大约80公斤的猪肉没有吃完,于是为了避免浪费,田某就带着这80公斤的猪肉去了市场,打算卖出赚点小钱。

因为田某是自家养的猪,拿出来散卖,所以并没有卖的很贵,买了6两猪肉才赚了0.58元,本是一番没有啥大影响的事情,市场监管局却找上了门。
市场监督管理局以销售未经检验的猪肉为由,罚款田某10万元,田某怎么也想不到,怎么卖自家养的猪肉居然会被罚如此巨额的钱。
对于这项罚款田某百思不得其解,自己贩卖的是家养猪肉,又不是死猪肉,而且自己也才赚了0.58元却要罚款自己10万元,怎么想怎么不对,于是将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以案释法】
按我们大众的视角来说王某也就卖了0.58的收益,罚10万着实有点过于重了。再者对于普通农民来说10万元可谓是一个天价数了。
那贩卖自家猪肉是否真的违法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到底又有没有法律依据呢?跟随笔者继续来看。
依照《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机关进行行政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那么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合不合法,合不合理呢?
从合法性方面来看,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第123条来进行处罚的,即认为田某贩卖的是未按照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由于田某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所以应当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便是法律的规定。
如此来看,田某的猪是自己杀的,肯定没有经过规定的检疫啊,当然属于“未经检疫的肉类”,因此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符合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要求。

从行政的合理性方面来看,《食品安全法》对于田某的行为规定的处罚幅度是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而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田某的处罚是最低一档的,也就是十万元,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尽可能的将处罚力度降到了最低。
从这一方面来看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为也符合合理性的要求。
如此看来,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既合法又合规,可这却引起了广大网友的争议。
这一事件传开后,有网友发言“在我国南方地区,尤其是四川,杀猪做成肉,宴请亲朋好友乃是习俗,难道这也要检疫?”。
又有的说“杀猪是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没个证就违法了?”甚至更有的提出“如果我亲戚把自家猪肉送给我,我出于好意塞了100块钱红包,那我家亲戚是不是也要被罚款呢?”
这一切争议的背后,体现的便是法律规定,与道德认知的冲突。
诚然,法律对于田某的行为规定是明确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作为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田某是为了不浪费猪肉,由于他只赚了0.58元,因此处罚与收益显得尤为不平等,这不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也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理念。
但是我们必须得明确,在法律判断中我们必须要贯彻一个原则那就是“法律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的原则”因为法律确定的是规则。

我们不能单纯的采用道德标准来审视违法行为,尤其是在面对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之时,法律更加应该保持一个中立裁判的身份,来维护规则,因为规则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不得不承认,每一个个体对于事情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即便是面对同一个事情,不同人也会有不同的理解,比如对于先救母亲还是先救妻子这件事情,众说纷纭,如果都依照每个个体的道德理念来判断,则会十分混乱。
所以法律的作用就是确定规则,这一规则就是在发生类似问题时能够给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一种处理,以本案来说,许多人认为田某的行为没什么危害,但是没有人能够保障,自家养的猪就不会发生疫病,如果发生了疫病,那么对于消费者的损害是无穷的。
所以不知法不能够成为一个人开脱罪责的理由,同时法律所确定的规则需要所有人来共同的维护,如果今天因为田某的经历而为其法外开恩,那么今后又会出现李某,成某?
难道法律都要一一给他们开绿灯吗?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