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今,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兴盛,越来越多的人们做起了微商,利用微信平台,在朋友圈中推销商品,从而赚取利润。

小编的朋友圈也经常会刷到各种微商产品、海外代购,有时觉得商品性价比不错,自己正好也有需要,偶尔也会购买一些商品。但有时也会觉得微商在朋友圈内铺天盖地的打广告,实在是有点烦,碍于朋友情面也没办法删除或屏蔽。

但这些都不算事,下面这位年轻女性因为在微信朋友圈里卖了这个,被判刑又罚款!
近日,三元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郑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她到底在朋友圈里买了什么,下面小编就来告诉你!
1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0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无*草烟**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微信为平台,在其使用的朋友圈上发布香烟图片、信息,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添加他人为微信好友寻找客户,客户见到微信朋友圈的香烟广告后,双方通过微信确定香烟品种、价格、数量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及现金等方式支付烟款给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郑某某通过快递寄上门送货等方式将香烟销售给客户。

截止案发时,被告人郑某某销售香烟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
2案件审理
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草烟**专卖活动,非法经营数额达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非法获利款项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予以没收;手机、记事本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香烟由*草烟**专卖机关予以处理。

3案件评析
*草烟**作为国家专营商品,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还要取得*草烟**专卖经营许可资格,而且必须要以上2个条件都具备才能允许销售,像郑某某这样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香烟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草烟**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草烟**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草烟**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草烟**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草烟**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草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草烟**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利用微信朋友圈经商这个行为并没有问题,但是“卖什么”是个问题,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如*草烟**专卖品等,不是想卖就能卖的。

在此小编要提醒各位从事微商或是准备从事微商的朋友,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不要被利益蒙蔽,踩踏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如果发布的是虚假广告,并且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将被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听完表示:吓死本宝宝了,我一天天在朋友圈晒p过的自拍照,算不算虚假广告啊...
新《广告法》的七*禁大**区
1、10岁以下儿童不得做代言

近些年来,萌娃代言广告的案例愈演愈烈。然而按照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将属于违法。儿童可以出现在广告画面中进行表演。
2、明星自己不用不得代言

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个恐怕会让一些明星头疼了,比如某阳光帅气的男星就不能代言女性内衣品牌了……
3、互联网广告不能一键关闭可罚3万元

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没有专业数据的广告不得出现

“一节更比六节强”、“一晚只需一度电”等广告曾经频频出现在电视上。如今,这种广告若无研究数据支撑将不得存在。
5、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不许代言

明星代言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事件,过去时有发生。今后,此类广告将不得出现。
6、极限用语处罚二十万元起步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7、朋友圈转发虚假广告或罚百万

在微信朋友圈等自媒体平台上,微商刷屏现象严重,替人“友情搬运”广告的行为,也让不少用户不堪其扰。但随着新《广告法》的施行,上述行为或许要冒法律风险了。
在新法第2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同时,新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
同时,新《广告法》认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
据新法第55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转发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是货真价实的,没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当然就没有关系了。”有关人士则提醒,“朋友圈作为一个相对比较私密化的空间,和平常我们看到的广告相比,更容易有引导效应。如果对转发的产品质量不确定,自己没有使用过,最好不要转发。”
微信朋友圈发广告
一定要谨慎!
小心摊上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