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遂宁中院发布消费典型案例

315马上要到了,消费者的权益一直是全社会的关注的热点,近日,遂宁中院发布了消费典型案例,一起来学习下吧!

案例一:范建平与安居区三家镇惠佳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8月13日,范建平在安居区三家镇惠佳生活超市处购买了14瓶"成都红"干红葡萄酒,生产日期为2014年3月23日。该葡萄酒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为"微量二氧化硫"。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范建平以安居惠佳超市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十倍赔偿。

评析:

一审法院以葡萄酒"微量二氧化硫"标识存在不规范的瑕疵,该瑕疵标示有别于虚假标示,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不能仅凭该瑕疵标示就得出本案所涉葡萄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且范建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葡萄酒属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要求安居惠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安居慧佳超市提供的两份抽检报告载明2014年2月25日及2015年4月8日送检的葡萄酒样本二氧化硫含量为0.13g/L和0.17g/L,低于国家标准的0.25g/L,其他指标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足以证明2014年至2015年批次的葡萄酒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该标签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理性消费、理性维权。

案例二:刘明与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消费纠纷案

2018年10月1日,刘明在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花了1328元购买了一件佰瑞思女装外套,吊牌标识锦纶含量100%。10月11日,刘明委托山西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其购买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80%、聚酯纤维2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用去检验费210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刘明认为商场构成消费欺诈,要求给予价款3倍赔偿并承担检验费。

最终,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世纪百货遂宁新都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因女装的锦纶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且判定不合格,判定其行为构成消费敲诈,判其赔偿刘明损失4194元,驳回刘明对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被告新世纪百货遂宁公司销售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100%与检测结果80%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新世纪百货遂宁公司系新世纪百货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法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张银松诉四川鸿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泰百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8年6月11日,张银松与四川鸿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订车协议书》,约定以13.38万元的价款预定众泰T700汽车一辆,由四川鸿铭代买保险、代办上牌,并特别约定为"新车"。13日,张银松支付购车款13.38万元。25日,四川鸿铭袁庆林到四川川泰百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车提回射洪,但在提车时,袁庆林发现该车已经安装前后保险杠、雨档器、门把手及金属挂件,并贴膜。

购车后,张银松购买车辆保险支付保险费6763.89元。7月3日,张银松办理临时牌照时发现该车已经办理过临时牌照且未注销不能办理。在审理中,四川川泰百车汇表示在销售该车时已经明确告知四川鸿铭车辆更换过发动机且上过临时牌照的事实。

最终,张银松将车返还,获得全额购车款及保险费用,且得到四川鸿铭三倍购车款共计40.14万元的赔偿。

评析:

本案中售车方与买车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而后售车方再到第三方购买车辆交予买车方,当发生纠纷后即推卸责任,辩解不是汽车买卖合同的当事方,这显然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第三方的权益。本案中售车方辩解对车辆存在问题并不知情,但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则应认定售车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

案例四:胥灿与射洪县和平*花爆烟竹**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

2017年2月11日,原告胥灿与朋友就餐后取出一箱烟花在射洪县太和镇机房街靠近太和大道的路口燃放。燃放过程中,胥灿受伤,后报警,射洪县公安局民警出警予以处理。

射洪县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事发经过予以调查了解,并封存涉案烟花包装箱;被告射洪县和平*花爆烟竹**店经营者李和平在接受询问时陈述"我听在场人员说,这个烟花一点就爆,我推测可能是这个烟花没有安全引线"。胥灿受伤后,被送入射洪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这期间爆竹店垫付各种费用12万元。2018年1月31日,胥灿要求赔偿爆竹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914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射洪县和平*花爆烟竹**店赔偿胥灿各项费用共计338277.3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评析:

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纠纷项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中,胥灿选择起诉爆竹店,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射洪县和平*花爆烟竹**店未能提交涉案产品"星光大道" 烟花的检验合格证书,对烟花及其引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涉案的"星光大道"烟花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亦无产品合格证明,涉案的"星光大道"烟花存在产品缺陷,且被告射洪和平*花爆烟竹**店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原告胥灿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原告胥灿对被告射洪和平*花爆烟竹**店承担产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案例五:遂宁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鲍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4年10月12日,鲍超与万达广场签订合同购买某层房屋,建筑面积为62.36平方米,总价款2578476元,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后因设计规划变更,鲍超所购买的商品房开间比原设计缩小一米左右,但万达并没有做出书面通知。鲍超在接房时发现商品房的结构形式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变化,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

合同第九条约定:"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若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最终法院判定,遂宁万达广场退还鲍超购房款2578476元、预告登记费、抵押手续费1839元及利息并支付按揭利息188218.44元。

评析:

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广大消费者应知晓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有利于在经济活动中更好的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