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Cartier”品牌于1847年在法国巴黎创立。案外人卡尔蒂埃尔国际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 “Cart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第66类的贵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珠宝、贵金属和其合金属或镀有贵金属的物品,例如小件饰物、手表表带等,第G892848号图形商标即螺钉设计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第14类的珠宝(即戒指、手镯、项链,小饰物等)、手表等,卡地亚公司明确本案就第G892848号商标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
进入聚美优品网站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卡洛美”并点击搜索后,分别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商品“卡洛美LOVE螺纹情侣手镯”“卡洛美欧美时尚LOVE情侣钛钢手镯”“卡洛美LOVE钛钢双环项链”“卡洛美经典LOVE钛钢情侣戒指”进入与之链接的页面,显示商品售价分别为¥39.9、¥39.9、¥29.9、¥52,品牌为“卡洛美(CAROMAY)”,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有商品图片,部分商品上刻有横杠圆形标识(即螺钉设计),商品页面标注有“本商品由华锦直接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点击“华锦”进入相关页面显示为华锦公司的主体信息。
手镯、戒指、项链等产品及发票、发货单,产品包装盒上均标有“CAROMAY”标识,其中,手镯(型号:一字纹女无钻银色5.7﹡4.7cm)外圈刻有横杠圆形标识,内圈刻有“Cartier”标识;手镯(型号:一字纹女无钻金色5.7﹡4.7cm)外圈刻有横杠圆形标识;戒指(型号:玫瑰金带钻5#内1.6cm、型号:玫瑰金无钻6#内1.7cm、型号:银色有钻6#内1.7cm)外圈处刻有横杠圆形标识,外沿刻有字母图形组合标识,内圈刻有“Cartier”标识;项链(型号:玫瑰金圆环尺寸1.2cm)外圈处刻有横杠圆形和字母图形组合标识,项链连接扣处刻有“Cartier”标识。产品合格证上均写有“品牌:CAROMAY厂商:广州华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电话:020-8756****”。卡地亚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横杠圆形标识与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华锦公司称前述标识是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装饰,是商品装潢,并非作为商标标识使用。
二、商标侵权的认定规则
关于被控侵权手镯、戒指、项链上使用横杠圆形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控侵权手镯、戒指、项链上刻有横杠圆形标识,该标识的使用已起到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故被控侵权字样标识系商标性使用,二被告的相关辩称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华锦公司生产、销售的手镯、戒指、项链与卡地亚公司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商品,被控侵权标识与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均系圆形中间有直线的图案,对注册商标作平面旋转一定角度的处理后可得侵权商标,二者在图形的构图及整体结构相似,应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华锦公司未经卡地亚公司许可,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卡地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者认为来源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侵害了卡地亚公司就第G892848号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华锦公司从批发市场购进了被控侵权手镯、戒指、项链,并在聚美优品网站上予以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标有“CAROMAY”,产品合格证上标有“品牌:CAROMAY厂商:广州华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67号电话:020-8756****”。上述品牌、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均与被告的注册商标名称、地址一致。被告虽辩称其仅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并非生产者,产品的包装及合格证系应电商相关销售的要求进行标注,但法院认为,华锦公司从批发市场购进的手镯、戒指、项链等并无任何中文标识及生产商厂名、厂址信息,并非国内市场上可以正常流通的产品,华锦公司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包装、添加品牌并标识其为厂商及其地址等方式使得被控侵权产品得以销售,其实质上处于生产者的地位,相关公众亦可以通过包装、合格证认定华锦公司与被控侵权产品之间的联系。故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手镯、戒指、项链由被告华锦公司生产并销售。
三、商标侵权的风险防范
1.知名产品的典型外观特征往往也会被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即使使用的是自有品牌商标,在典型外观特征一致的情况下,也会存在侵犯商标权的风险。
2.销售商品是贴牌的情况下,有被认定为生产者并承担生产者侵犯商标权法律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