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机动车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车辆的号牌、过户等都应到登记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出卖人对所出售车辆的安全使用状况负有一定的注意及监管义务,如果出卖人明知车辆不具备上路条件,仍约定车辆转让后的一切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审理中需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明知车辆瑕疵,且该瑕疵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而判断是否承担过错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裁判规则】
出卖人在明知车辆存在瑕疵仍出售他人,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该瑕疵是事故成因之一的,出卖方需根据成因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参考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122号
裁判要旨
赵声标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注销的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撞到路边行人朱爱华,造成事故。纪桂平于2011年12月29日将上述肇事车辆转让时,该车逾期未办理年检,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赵声标购买该车后亦未办理相关年检手续且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辆已因逾期未检验而被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醉药麻**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据本条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赵声标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和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纪桂平作为之前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逾期未进行年检亦未购买交强险,不具有安全合法的上路运行资格,依然将车辆转让他人,致使涉案车辆运行的安全风险明显增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
来源:《内蒙古法院裁判规则指引参考》(2021年第1辑 总第1辑)第三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