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几年深化医疗改革,医疗机构不得不自己想办法融通资金来取得必要的医疗设备,于是相应的金融服务业务应运而生,根据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和厂商,以对医院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并通过与医院签订租赁合同将设备租赁给医院使用,医院支付租金即可获得急需的医疗设备。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新医改的推动,中国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给医疗行业的融资租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融资租赁服务也进一步支持了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

医疗行业的设备融资租赁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设备租赁业务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医疗行业内大量的设备租赁业务如何适应新的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我们对设备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
租赁类型:
1、经营租赁
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租赁。
2、融资租赁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方式。
3、售后回租
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
-
简单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期收款: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全部租金之和大于设备的价值(买价或评估价)。而经营租赁是为了满足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或季节性需求而发生的资产的租赁,全部租金之和只是设备的部分价值(通常低于75%)。
分期收款和融资租赁很相似,但有一个重要区别:融资租赁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实际是归属于出租方,而分期付款期间,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于购买方。

医疗行业的设备融资租赁
-
经营租赁企业税务与会计处理:
1、承租方
1)初始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租赁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费用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资产及相关费用支出认定: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也就是说,经营租入的设备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但相关的改建、修理支出在按期分摊计算后能作为当期的费用,减少利润所得。
4)免租期: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2、出租方
1)初始费用: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费用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租金收入: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3)租赁资产折旧: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税务处理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类似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摊销。
4)免租期: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
经营租赁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
1、租金收入的确认。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出租人采用直线法分摊,在租赁期内确认收益;而税法规定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益。当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在租赁期内不是每期相等的金额时,就存在差异。
例:甲公司与乙医院签订彩超设备出租合同,约定租期3年,乙医院于合同签字日,预付租金15万元,第一年付租金15万元,第二年付20万元,第三年付25万元,租期期满,甲公司收回彩超设备。3年租金总额为75万元。
甲公司收入确认:
会计上确认每年收入=75÷3=25万元
税法上确认第一年收入=15+15=30万元
税法上确认第二年收入=20万元
税法上确认第三年收入=25万元
2、租金支出的确认。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承租人采用直线法分摊,在租赁期内确认成本或费用;而税法规定按照租赁期限均匀确认成本或费用。当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在租赁期内计量方法不同时,就存在差异。
例:甲公司与乙医院签订制氧设备出租合同,约定租期3年,每月租金按实际用氧量×13元/立方。租期期满,甲公司收回制氧设备。(假设合同3年总租金360万元)
乙医院费用确认:
会计上确认每月费用=实际用氧量×13元=XX万元(每月依用用氧量变化)
税法上确认每月费用=360÷36=10万元
-
售后租回会计与税法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没有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方式分摊,调整折旧或租金费用。有确凿证明认定属于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应按售价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