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跳楼老师接受调查 (湘潭一学生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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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跳楼教师处理结果,湘潭一学生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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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学生跳楼,优秀教师被调查丨能不能搜包?这次为教师「支招

  • 事件回顾:

市面上无良媒体编造的剧情故事太多,在这里我也查证了一些权威媒体,给大家回顾下事件。

2017年12月23日,湘潭一名高中生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那个时候我们都在朋友圈晒自己18岁的照片,可他再也没有机会走过18岁了。

该学生跳楼的起因有两个:一是班主任当天在超市没收了他买的三包香烟(有两包是在包里翻出),二是班主任揪起他的衣服将其带出超市门外后踢了一脚,并打了一下他的左肩。或许是这种行为让他“没面子”,当晚他喝了酒夜不归寝,趁着酒壮胆时写下了遗书,选择一跃结束了生命。

小学生跳楼教师处理结果,湘潭一学生跳楼

01 问题学生该管,所以我赞成搜包。调查结果的背后是“教师责任”风向

从事发前老师发动全校甚至通知家长,寻找未归寝学生(当时还未跳楼),事发后学生们自发在贴吧为老师祈愿的行为来看,涉事老师确实是个一位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对于教师来说,这件事后续该如何处理,将会引发一系列致命的问题。如果说这次调查结果出来后,认为教师违反了职业道德从而被辞退,那么事情可就大了。

在进入青春期后,学生们或多或少都会出现一些问题,开始独立甚至叛逆。在90后那一代人,青春期有一个叫ck陈珂的女子,就以自残、唱靡靡之音为乐,后来服下*眠药安**自尽,而这也成为一些人“模仿”的对象。

如果说,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学生,稍微严厉一些的管理便是违反职业道德,需要承担巨额的赔偿,甚至被辞退、入刑,那么教师还敢“管理”问题学生吗?其实我们在提问之初,大部分心里就有了答案,不会再管。

看看医生就知道,如今还有多少尽心尽责的医生敢说出那句“先救人要紧,如果病人不是这个病,我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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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今后医生不再以救人为己任,而是只盯着钱看; 今后教师不再以“纠正学生错误观念”为殊荣,而是只顾成绩好坏。或许对于从业人员而言负担更小,但这个社会少了这些温情将变得更加冷漠。

搜包不是过错,也没有哪个老师会以搜包为乐。搜包不仅让师生之间关系紧张,还浪费时间得不到效益。进社会后才知道,除了老师,没人会对你好。

全班60个学生,花2分钟搜个包就是2个小时过去了,哪个老师有这么无聊?搜包没工资也没奖金可拿,反而耽误自己的时间。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赞成搜包行为。当然,对那些靠此创收的教师,我也给大家支招相应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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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教师们需要知道的:翻包“可以”但侵权得赔偿

回到事件来看,学生遗书中这样写:作为一个老师,你动手打学生,不经学生同意,翻学生私人物品,侵犯隐私权,不配做老师。

打学生这点暂且不说,这一踢一拍其实算不上有多严重,甚至都没有到最低的起诉赔偿标准,而对于搜包,大家在读书期间,应该都有过这样的经历:教师、学校教职工对学生的课桌、书包甚至宿舍进行检查,没收违禁物品。

但是这样的行为究竟合不合法?是否应保障个*权人**利,拒绝侵犯隐私权?可能大部分人都被误导了,可以拒绝,但法律对侵权行为给予更多的是事后救济。

目前,可以直接被引用在所谓广义的“隐私权”保障的有:

  • 刑法第245条对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限制。

  • 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的限制。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查阅的限制。

若是你被老师搜身或搜查相关物品,他们的行为确实违法,但你救济的方式有两种:去公安机关报案,说教师对你进行非法搜查;或去法院起诉,教师侵犯个人隐私权,要求赔礼道歉并且赔偿。这才是法律给予大家正确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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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责任:老师虽然不属于检察机关,对学生搜身确实是违法行为,但从合理程度上来看绝对达不到犯罪,也就是说,即使去派出所报案也不会被受理。

  • 民事责任:对于中小学生而言,大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要去法院以侵权起诉,需要其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到这里大家应该就明白了:事实上真正“起诉”的人是孩子们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如果监护人认可教师的行为,那么也就相当于“默认”了侵权行为合理。

    不过也不排除有家长因此起诉的,这个时候作为教师该如何办呢?对学生进行搜身,一般是有“校规”支撑(当然,校规一般是写禁止携带某物品,而非写明可以搜身),教师的行为可被认定属于职业行为,应诉的应当是校方,真赔偿也是校方赔偿。

虽然在目前,大众都保持了一个默许的态度。但作为教师,还是应当知道侵权的后果,以及该如何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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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教师们需要知道的:“没收”可以,但不能处分

其实,作为学校是无权“没收”物品的,但实际上现在诸多校方学乖,要求学生签一个承诺或保证书,在这里可以将“没收”视为学生承诺的“代为保管”。在这里就要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来区别:

① 法律规定的违禁物品,例如管制刀具、*品毒**等等,没收了可以不退还,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即可;

② 学校规定的违禁物品:例如香烟、课外书、大功率电器、手机等等,作为代为保管方,在“没收”后是无权进行处分的。应该在合理情况下交还给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否则将构成违法。

  • 从民事角度来看,代为保管的财产不归还,可以不当得利起诉来要求归还;

  • 从刑事角度来看,如果财产不归还还被“保管人”(教师)私自处分,那可就涉及到侵占罪。部分地区涉案金额为5千,司法解释标准为1万,若达到这个数额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在这里教师们也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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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教师这个职业,我还是保持着尊敬,也希望他们能够发挥教人子弟的作用,所以在这里,我才会给你们“支招”,如何规避一些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风险。

但对于无良教师们(故意搜查学生财务,予以没收来创收的),我也给孩子们以及家长们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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