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这杯“神仙水”,真的就可以快活似神仙吗?

喝这口特制的“神仙水”

就可以全身舒爽

不信你试试?

喝了这杯“神仙水”,真的就可以快活似神仙吗?

那什么是“神仙水”呢?

做这种“神仙水”会触犯法律吗?

接下来

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案件回顾

2021年,被告人涂某峰伙同被告人蒙某红网购“神仙水”原液进行贩卖,被告人王某琪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二维码供蒙某红收取毒资并帮助送货,被告人蒋某晨、孟某康等人从涂某峰、蒙某红处购买“神仙水”原液注射到雪碧、奶茶等饮料中进行勾兑,并贩卖给被告人邓某文(夜场DJ)等人,夜场DJ再将“神仙水”饮料转卖给吸毒人员。

被告人付某伟在某酒吧包厢容留罗某、付某等人吸食“神仙水”饮料。因害怕公安查处,被告人涂某峰将剩余30余瓶“神仙水”原液藏匿于同村被告人涂某泉家中,后被公安机关缴获。经抽样鉴定,“神仙水”原液中均含有γ-羟基丁酸。

法院审理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分案审结了这起贩卖新型*品毒**“神仙水”案,涉及的二十名被告人分别以贩卖*品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窝藏*品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涂某峰伙同他人网购“神仙水”,进行勾兑贩卖,并容留他人吸食*品毒**,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神仙水”是一种新型*品毒**,以“γ-羟基丁酸”为主要成分,滥用它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严重者会导致失去意识、昏迷甚至死亡。目前,我国已将“γ-羟基丁酸”列入一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一千克以上、*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毒**数量大的;

(二)*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的;

(四)以*力暴**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私走**、贩卖、运输、制造*片鸦**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洛因海**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毒**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