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湖南的罗女士莫名其妙成了南宁市一家资产上千万的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更让她郁闷的是,该公司因经济纠纷成为被告,罗女士因为是股东,也被追加为被告。不过,法院通过笔迹鉴定,最终认定,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罗某”的签名都非罗女士所留,最终驳回原告要求罗女士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8月9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通报了这起姓名被冒用案。

事件:突然成为股东,女子莫名背债
“我不是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从未参与过对该公司的投资与管理,对于我如何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一事一无所知。”罗女士说。2018年下半年,湖南的罗女士在收到法院传票时,才发现自己竟成了南宁一家汽车服务公司的股东。
这家汽车服务公司号称专门卖高档汽车。2017年2月初,该公司大股东慕某声称,公司可以帮黄某代购一辆宝马车。2017年2月19日,黄某和该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代购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黄某购买一辆宝马越野车,车身价为33.6万元,交车时间为车款结清后12个工作日内。
黄某根据合同约定,当日将购车款33.6万元汇付给该汽车服务公司指定的收款人慕某。可到了约定时间,黄某并未收到车。同年3月底,黄某到南宁找到该汽车服务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却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
2018年春节后,黄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在起诉后,黄某委托律师到相关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刚成立时,股东为慕某、罗女士和邓某,虽然股东几次变更,但罗女士都是其中一名股东。黄某遂申请追加罗女士等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应诉:签名非其笔迹,申请鉴定真伪
莫名成被告后,罗女士积极应诉。庭审中,罗女士称,她从未参加过任何的股东大会,更没有对大会决议的内容进行过表决。股东会决议中有关“罗某”的签名均不是她的笔迹。她对该公司毫不知情,根本就不是该公司的股东。罗女士申请对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上“罗某”的签名笔迹及手指印进行鉴定,以确定真伪。
法官:女子身份信息被商家冒用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定,上述签名笔迹及手指印并非罗女士所留。
法院认为,上述签名捺印非罗女士所为,她亦非公司实际出资人,原告要求罗女士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涉事汽车服务公司退还黄某购车款,驳回黄某要求罗女士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主审该案的法官分析,是罗女士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商家冒用,由此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对此,法官建议:
1.个人应在生活、工作中保护好自己的相关身份信息;
2.行政部门在开展工商登记工作时可依法增加相关核查程序,切实维护商事登记权威性;
3.强化信用惩戒措施,建立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并将相关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已有不良记录的人员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进行严格审查;
4.对虚构事实或者提交虚*证假**明材料,逃避债务、*税偷***税漏**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5.将相关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和所涉公司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只有各方多措并举、形成合力,才能更好地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安全,提升法治水平,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