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法律风险防范 (跨境电商案件管辖条款)

2019年3月1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电子商务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年度)》,对过去一年审理的电子商务案件特点进行了盘点。从收案案由来看,电子商务案件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类案件。新型电商涉诉案件明显增多,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等新电商的快速发展,引发了较多的纠纷。跨境电商纠纷则成为案件新的增长点,通过天猫国际、全球购、网易考拉、小红书等专门从事进口产品销售的平台,购买进口产品引发的纠纷案件增长较快。而且,跨境电商涉案标的物更加多元化,出现了网购汽车、无人机、*币特比**挖矿机等产品引发的案件。

而此前 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简称《电商法》),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但是,具体到拥有万亿元市场的跨境电商,《电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其中,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 主要就是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略就跨境电商涉及的常见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便服务于跨境电商。

一、跨境电商已成为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异军突起,正逐渐成为对外贸易新的增长点。

根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18-2019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18年,网易考拉以27.1%的市场份额占据榜首,天猫国际和海囤全球分别以24.0%以及13.2%的市场份额紧随其后。2018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达到9.1万亿元,预计2019年将达到10.8万亿。可见,跨境电商在对外贸易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在税收方面贡献很多。为此,我国将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扩大清单范围。随着我国优惠政策的慢慢出台,跨境电商的体量还会更有发展空间。

二、跨境电商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1. 跨境电商涉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法》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虽然电商法主要针对国内电商,但跨境电商主体也应履行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在跨境电商通关过程中,电商企业应当在跨境电商通过服务平台上提供的报关单、支付企业提供的支付清单、物流企业提供的物流运单,三单数据确认无误后才可放行进境。商财发〔2018〕486号中就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 “(二)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因此,对于“海淘”、“代购”身份主体虽被认可,但进境通关“副本”难度极高,涉及检验检疫,许可证,进口配额,报关数量有限,这对于小型电商而言,无疑增加成本和负担,为了规避海关的监管,很多海淘客选择从灰色渠道入关进境,或者人肉代购。这也导致很多委托灰色海淘客或人肉代购购买的商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难以倒追境外商品主体责任。

消费者从境外电子商务平台直邮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首先要看电子平台相关的制度规定。比如从天猫国际规则可以看出,天猫国际平台要求商家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当地指定退货地点及正规退货渠道,即商品销往中国大陆的商家需提供中国大陆的指定退货地点;商品销往香港的商家需提供香港的指定退货地点;商品销往台湾的商家需提供台湾的指定退货地点。如此规定,也迫使需要入驻天猫国际平台的品牌方势必要在中国境内建立“国内仓”和国内运营中心,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消费者从天猫国际平台购买的境外直采商品也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退换货。

2.跨境电商可能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

自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家对于食品监管更加严格,无论是直邮模式进口或者保税模式进口商品均属于进口食品,更应当受其约束和管辖。传统跨境电商,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食品的进口商、代理商,可以依法建立诸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行商品入境检验检疫;对进口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加贴中文标签;有说明书的,提供中文说明书;提供相关资质材料,以处理商品不符合食品标准安全和质量问题,也可以按照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下架或整改,比如加贴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符合国家标准7718的规定,包装按照相关规定标示日食用量等等。总的来说,进境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其他国家规定及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认定为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至于是否达到标签瑕疵,则需看具体标签内容才可予以判断。

但是,直邮商品或者代购商品或者保税商品,在无法提供前述资质材料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也确实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没有加贴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书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样的,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意味着,直邮模式或保税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方仍需要严格审核海外商家的经营资质及品牌资质,在无法提供海外商家资质,不能提供商家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也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了海外商家的真实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方并不能以商家在境外无法核实、披露等不合理理由主张免责。

3、跨境电商的数据问题

电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自由流动”。同时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商业化,鼓励电子商务数据流转、共享,打破各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问题,联通数据,开放公共数据进入商业领域及各个部门数据。

这在《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的“六体系两平台”中也有所体现:“信息共享体系”,解决企业、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信息互联互通,解决企业一次性申报,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的问题;“电商诚信体系”,与《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相契合,建立跨境电商诚信记录数据库和诚信评价、诚信监管、负面清单系统,记录跨境电商各方主体的基础数据,实现对电商信息的“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有利于解决跨境电商假冒伪劣商品和商家诚信缺失问题等。

可见,跨境信息及数据间的共享、流转,能在很大程度上推进和实现跨境电商备案、申报、审查等有效监管,提高进境通关速度,更加适应互联网模式下跨境电商快节奏的速度,也将决定着电商发展的梯度进阶形态。但是,要注意的是,跨境电商涉及的数据问题还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否则一旦泄露个人隐私可能会涉及相关的法律责任。比如,在用户在进行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大多数的网络经验者都会要求消费者在交易的过程中登记个人信息资料。但是如果企业并没有对用户的私人信息进行保密而有所泄露,或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整理建立起消费者信息资料数据库,并以有价形式向第三方出售,这就违反了电子商务活动的相关法律制度,侵犯个人隐私,可能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 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

在知识产权方面,跨境电商的海外采买模式很多事“平行进口”模式,即未经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而进口合法取得的“含有知识产权”货品的行为。境内权利人会利用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利来阻止未经商标授权的进口。不过,在这方面已经有确定商标权利用尽的司法案例。

在大王制纸株式会社、大王(南通)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与天津森淼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天津中院明确指出:本案中大王会社在日本投入市场的产品的商标权在其产品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即权利用尽,大王会社自己在其产品外包装印刷标识“日本国内限定贩卖品”不能代替一国法律及司法对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态度。即使大王会社与其国内经销商具有有关产品限定销售区域的约定,但这种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双方的行为,如果合同相对方违约,大王会社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不妨碍平行进口商合法进口该商品的行为,更不能产生保留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法律效果。

在商标权方面,跨境电商在没有得到产品品牌官方的正规授权情况下,擅自使用对方的商标或LOGO引发的侵权问题比较常见。如2012年的时候苹果就iPad商标权的问题与亚马逊等电商产生纠纷,苹果表示多年前就购买了唯冠公司在全球十个不同国家的iPad商标权,导致亚马逊等电商一度将iPad下架。在专利方面,如果跨境电商未经允许擅自出售(也就是销售*仿品高**)他人申请了专利保护的产品则会导致侵权专利权面临索赔,如2015年的平衡车侵权事件,由于侵权问题导致众多的平衡车被亚马逊下架,卖家损失甚至上亿元。

5.遭受争议时到底如何应对?

《电子商务法》也提及国家推动建立国际和地区间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跨境电商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跨境电商贸易纠纷,也将在日后逐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近几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商户在PayPal上的账户被冻结的情况。比如,外国买家通过和我国卖家聊天,表明需要购买仿冒货品。之后再利用聊天记录来在该国进行起诉。由此,我国商户便需要在国外应诉,但是这种应诉成本往往很高昂,导致了众多商家不积极应诉。面对这种情况,PayPal平台表示已经通过邮件向中国商户发出了通知且表示可能会将其账户冻结乃至清零。面对这种账户因被控侵权而冻结的情形,不少中小企业难以支撑,有的表示会竭尽全力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有的表示自己因为诉讼困难会放弃诉讼。其实,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不积极主张权利,那么一定会利益受损的。针对以上情况,律师提出如下应对建议:

跨境电商一旦在诉讼中被控侵权,首先要采取行动停止被指侵权的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不管是谨慎起见还是尽量减少损失,立即停止销售可在到一定程度上控制事发态势。其次,可以聘请律师向平台发送函件或者向法院发送正式函件,然后积极应诉。在美国,律师都是按照小时计费,不容易在案件初期就确定代理费用多少。这一般都需要国内律师与国外律师进行合作,以节省费用。此外,还可采用集体诉讼来“抱团”签约律师。这样会大大降低诉讼成本。由于诉讼成本的高昂,且繁杂的诉讼程序,为了不耗费双方当事人的金钱、时间、精力,多数案件符合商业利益的策略可以尽快争取调解结案,以继续集中精力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结语:“互联网+”时代和国际化贸易已成为世界的潮流。跨境电商规模会越来越大,但跨境电商面临的机遇与风险是并存的。愿法律护航,共享跨境电商发展带来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