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田系虽然过去一段时间,但也暴露了一个问题,就是医疗行业的利润空间非常大,为了偷*税逃**费,过去的方法就是多票制,通过在生产到最终销售到医院这个过程中,增加多大代理商。通过增加消费环节,从而让人产生幻觉就是医疗器械、药品成本确实太贵,所以医院不得不卖高价。
近日,福建省税务局通报了莆田1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包括尔康制药、康美药业、华润双鹤子公司北京双鹤药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部分药企并非第一次涉案。
两票制的改革和管控其实早就已经开始了,在2017年1月,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推行药品采购“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以期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那么什么是"两票制“、“多票制”呢?下面用一个图给大家详细展示:

从图中,很明显的可以看出,在两票制下,生产制造商可以直接卖产品给医院,那就是最符合国家管控的"一票制”,也是最能降低看病成本的,是国家提倡的。但是生产制造商需要将精力集中在科研上,因此大部分销售是通过代理商进行,故是可以存在“两票制”,即生产制造商销售给代理商,代理商在转售给医院。这样到消费者手里加价环节就相对比较少,可以有限的控制销售价格,让更多人看得起病。

在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2020年版)》中明确规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一方,价税合计10万元以上,药企就会被评定为“中等失信”;100万元以上则可能被评为“严重失信”、“特别严重失信”,产品将面临被限制或取消挂网的处罚。
在虚开发票的规定上,对虚开发票行为有明确定义,有2种情况的虚开行为:
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而是提包走人。一种是正常的公司(或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开代**发票(就是所说的走票)。
我们再来看福建曝光的虚开发票的案件中,据《华夏时报》记者通过企查查发现,此次被莆田税务部门通报的13家公司,既没有公司行政许可证,也没有公布过资产状况,更没有任何社保缴纳的信息。也就是说这些公司都是空壳公司,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的第一种:虚假注册公司。

走票=违法
走票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虚开发票的行为。刑法有明确规定虚开发票属于一种违反税收征管罪的:新的《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情况和力度。
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虚开发票最高可处罚50万元罚款,而且要没收违法所得,产生严重危害的可处行政处罚。
从福建曝光的走票案件来看,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所有虚开发票行为也是违法的,可以罚款、可以刑事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发票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除增值税专票之外,所有的虚开发票行为都是可以判刑的。
因为发票不仅仅影响着增值税,也影响着企业所得税。药企高利润是有目共睹的,企业为了掩盖自己高利润,通过走票、虚开,虚增成本,降低所得,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这种行为不仅仅存在于医药行业,随着增值税税率的持续下调,增值税税负压力也明显下降,但是企业有高额利润空间下,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大量企业都想着怎么把成本增高,通过走票、买发票增加一些“莫须有”的产品、服务成本、企业支出成了企业偷*税逃**惯用手法。
很多企业恨不得把公司的“主营业务成本”变成负数,调阅各企业的财务报表,几乎所有的利润表税前利润都非常低,大多数都是负数。也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大量企业久亏不倒,不仅久亏不倒,还能发出高额的公司、大量的成本及费用支出。是否存在走票、买票行为那都是非常清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