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开讲#
一、收纳仓粮的质量标准
地方官仓与常平仓收纳的主要是税粮与籴粮。元代收纳仓粮是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标准仓粮要留样。元朝政府为保证纳入粮仓的粮食质量,要求粮仓所收米粮“干圆洁净”。
仓粮要由上级有司确定质量样品,要验样、留样。上级有司先验看仓粮,确定质量样品,再“取其样,验同封记”,一付本仓收掌,一存留当司,以便作为仓库收粮的样品及有司检查收取的米粮是否符合样品。

仓官检校时,如果仓库“收支但与元样不同,随即究治”。如米粮需攒运到另一粮仓时,也需“比验样料相同装发。其至下卸,亦验样料相同交收”,“人户元纳干圆洁净好粮”。攒运其间,各处仓官、斗脚、船户、押纲人等,“插和糠粃或用水拌,抵数欺官”,以致“不耐久积,发变损坏”。为杜绝弊端,元朝政府规定“如遇起运,即令各仓用印封裹。
内一裹本仓收贮;一裹呈解本省,咨发前来;二裹吩咐运粮万户府押粮官,赍赴直沽等处收粮仓分存留;一裹备照开拆,对样交收”。如“有湿润或带糠土不净粮数”,予以处罚。据此可知,攒运粮食前要准备五份样品,一份样品包裹留给发运仓,一份送呈本行省,两份样品交付押粮官带到直沽等处收粮仓留存,一份在收粮仓交粮时折开对照验收。

在实际的收纳过程中,部分官员和粮仓的相关管理人员,营私舞弊,影响收纳仓粮的质量。至元二十七年(1290),尚书省奏报,部分官府人员故意纵容“百姓送纳带谷米陈粟”,如仓官不收纳,“其部税官教唆税户耻辱仓官,殴打斗脚,须要收管。”另有“豪强势要”和“近仓巡检人员,不及粮税户,公然揽纳,得讫轻赍,趁贱籴买陈粟粗米,恃势强行送纳。”
更有甚者,监纳官与攒典、斗脚勾结,“暗受轻赍飞钞(引者按:随身携带的少量钞银),结揽籴买滥物入仓,致使官中不得精粹好物。”攒典:掌管诸仓、草场钱粮帐目的吏员;斗脚:掌斗的小吏。为杜绝此等弊端,政府规定,各路正官部税,“须要送纳干圆绝谷、白米、新粟”,禁止豪强、官员、税户人相互勾结,羞辱殴打仓官、斗脚,“如有违反之人,取问得实,并行断罪。”

二、仓粮的计数与计量办法
仓库收粮时需要计数,算出收粮数目。宋代的计算工具是“筹”,即“掌筹交受”。“筹”,“是用竹、木、骨或象牙等制成的小棍子或小片,亦称算策,俗称算子。”隋代的筹较汉代缩短了,形状更加方扁,并用三棱筹、四棱筹表示正、负数。
元代仍使用算筹这种计算方法,《黑土城文书》所收《大德十一年税粮文卷》中记收入“小麦一千一百五十八石四斗五合二勺二抄四作九厘;大麦三百一十五石斗七升三合七勺九抄六作五厘”。计算得相当精确,算筹至明初才被算盘所取代。
称量粮食的主要器具是斛。宋代使用的是“省斛”,由文思院制定,“文思院斛,此官省斛也”,“公私交易皆通用”。宋代文思院的省斛,“口狭底广,出入盈亏不其相远”。文思院斛的特点是“腹大口狭”。

元朝初期似乎没有沿用宋代的“省斛”,因其“官司所用斛槛,底狭面阔。吏卒收受,概量之际,轻重其手,弊倖多端。”历代仓吏都有在斛上多暗做手脚,在民间经济活动中,地方性的度量器具广泛存在,并行不悖。
元朝政府借鉴宋文思院斛“腹大口狭”的特点,制定新的标准器。至元二十年(1283),中书省准御史中丞所牒,“亡宋行用文思院斛……今可比附式样成造新斛,颁行天下。”除官方使用外,民间亦可“合准官斛制造”,使“奸伪不行”,公私两利。
中书省令工部造圆斛十只,作为标准器,校勘相同,下发至各处一只样斛,“各处行省、宣慰司依样成造,校勘印烙,发下合属行用。”由“各道、察院严加纠察施行”。《元史·食货志》载元世祖平江南之初,“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说明元朝的新斛比宋斛大不少。此项制度一直沿用至元末。

三、加收粮耗
为弥补粮食在征收、转运、储存过程产生的消耗,在应交税粮之外,另需征收加耗。元代征收粮耗的标准屡有变动,至元十七年(1280),户部规定“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轻赍钞:税粮﹑漕粮﹑马草等折收银两的部分。
“分例”应当指官吏抽取的手续费。如有短折数目,拟依腹里折耗例,以五年为则,准除四升,初年一升二合,次年二升,三年二升七合,四年三升四合,五年共报四升,余上不尽数目,追征还官”。
“除民田税石依准部拟外,官田减半收受”。普通民田和官田的粮耗征收标准不一样,存在不合理之处,即官田的粮耗征收较少,减半收受。因此户部建议官田“拟合每石带收鼠耗分例五升”,但中书省并没有采纳户部的建议。

至元二十三年(1286),中书省定江南鼠耗例:“为江浙行省咨,拟到租税代收鼠耗粮米事,送户部照拟得:‘江南民田税石,合依例毎石带收鼠耗、分例七升。内除养赡仓官、斗脚一升(内)〔外〕,六升与正粮一体收贮。如有短折数目,拟依腹里折耗例,以五年为则,准除四升。
若有不及所破折耗,从实准算,无得多破官粮。外,官田带取鼠耗、分例,若依行省所拟,比民田减半,毎石止收三升五合,却缘所破折耗粮米如五年之上,已是支破五升,切恐侵破正粮。拟合毎石带收鼠耗、分例五升相应。’得此。议得,除民田税石依准部拟外,据官田,拟依行省所拟,减半收受。咨请依上施行。”
按《元典章》此条,至元二十三年,中书省规定,江南民田纳税粮,一石收共鼠耗、分例七升。其中一升用作仓官、斗脚的薪水,其余六升与正粮一起收贮。如果以后仓库的贮粮数目有短少的,按腹里的折耗惯例,以五年为限,从鼠耗所收的六升粮中扣四升粮,称为折耗。

第一年扣折耗一升二合,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递增,到第五年共扣四升。如果所收的鼠耗不够粮食在仓库的中损耗,则应由管仓库的官吏赔偿不足部分,如果仓库的粮食损耗较少,应当从实核算,不得多报折耗。
至元二十五年(1288)十月,元朝制定南、北粮耗则例,中书省臣原定“南粮带耗一斗四升,北粮七升”,但在实际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户部收到省仓、马头仓仓官人等的报告,“告称见定破耗,委实不敷”,导致仓官“破家艰辛”“官司积累悬欠数多”,公私不便。
经都堂圆议,决定“合添耗粮”。由于南粮北运的距离较长,途中损耗较多,因此南粮的粮耗要多于北粮。马头仓,即码头周边的粮仓。至元二十六(1289),通州、河西务仓官认为此前的加耗仍然不足,“仓官赔偿,破其家产,鬻其妻小者有之,因此多欠粮数”。决定再加鼠耗。

至元二十九年(1292)中书省上奏,通州、河西务“各仓收粮前省官定拟鼠耗分例数少,至有鬻其妻子家产,尚赔纳不完,至今辛苦”。完泽丞相等中书大臣商议,“前省官定到的鼠耗分例不均有。如今南粮北粮的鼠耗分例,比在先的添与,各年的耗粮分例,依体例斟酌定也”。再次制定鼠耗则例。
主要内容有三:一,“依旧听耗”,保留腹里地区部分粮仓到另一粮仓搬运的鼠耗标准,主要是“唐村等处搬运至河西务”、“直沽搬运河西务”、“河西务搬运至通州李二寺”、“坝河站车运至大都省仓”等。
二,拟定新的耗例,有增无减。三,施行“限年听耗”,以仓粮储存年限增加耗直。至正三年(1343)又规定,“粮斛收支,元定三年破耗四升。今后拟合量添耗粮一升,初年破三升,次年再破一升五合,三年再破五合”。

元朝政府不断的增收粮耗,加重了百姓的负担。并且粮耗没有完全用粮食的损耗上,其中一部分用于养赡仓官和斗脚,上文中曾提及。另一部分则用于供给囚犯。中统四年(1263),中书省准“狱囚有亲属者,并食私粮。无亲属者,官给,每名日支米一升,於雀鼠耗内支破。
后至元五年(1339),中书省左三部(吏、户、礼)制定,“囚粮,今后年销钱内无得支破。仰行下合属,申覆制国用使司,于鼠耗内关支”。年销钱:各级官府的办公经费。这里的“囚粮”可能包括所有囚犯的口粮,可见鼠耗粮的数量之大。
至顺二年(1331)七月,甘肃省咨文称“各处见禁罪囚合支口粮,本省所辖仓分既无带收耗粮”,刑部建议“拟合于见在系官钱粮内支给”。中书省同意了刑部的意见。至顺三年(1332),刑部议“各路狱囚,无有亲属及有亲属在他所或贫穷不能供备者,官给衣粮,日支一升,已有定例。

各处司县囚徒,即系一体,合于有司官仓内依例支给,年终通行照筭。”中书省批准施行。这里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从官仓的鼠耗粮中支取囚犯的口粮,囚犯的口粮是来源于官仓的鼠耗粮。可见元代粮耗除本身用途外,常被挪作它用,逐渐丧失其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