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穗税一稽 罚 〔2023〕 47 号行政处罚决定文显示,***生物医药(广州)有限公司因 收取后存放在京东平台钱包账户,未提现到单位对公银行账户。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
违法事实如下:
(一)你单位在2021年7月至2022年5月期间,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乐草元旗舰店”销售洗发水、护肤品等产品,实现销售收入1,044,452.38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销售收入924,294.14元,其中2021年213,461.40元,2022年1-5月710,832.74元,上述货款收取后你单位存放在京东平台钱包账户,未提现到你单位对公银行账户。上述收入你单位未在账上反映,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你单位将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1,950.00元列入管理费用;所列支的招聘网年费11,111.00元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2〕675号)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发票,也未能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上述费用你单位已在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检查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你单位财务负责人符某某的询问笔录;(3)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4)你单位从京东平台导出的销售记录;(5)你单位的对公及关联银行账户及周某某的个人微信、支付宝流水记录;(6)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记账凭证复印件;(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2021至2022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税偷**。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120,158.2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0,079.12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5,176.7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88.4元、处以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款22,319.2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159.62元, 合计73,827.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