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购物已经走进飞入寻常人家生活,大部分人都会选择网络购物,实体商场生意就没有了以前那么火爆,因此可能就会出现滞销商品。

如果购买到过期食品,相信绝大多数人们第一反应就是找商家退货,内心对这家商场给予差评。但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如果我们买到过期食品,依法维权,请求商家十倍赔偿,商家不予理睬,那么对于此类诉求,法院是否都支持呢?我们以具体案例来说明。
王五2020年5月5日在某大型超市,购买四瓶食用油,每瓶100元,购物后保留了电脑小票。随后其发现食用油生产日期为2019年5月1日,保质期1年,2020年5月1日到期。其便找商家理论请求予以赔偿。商家认为王五可能是故意找茬,态度不好,说只能退货,不承担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无效,于是王五便将超市告上法庭,请求商家退回货款400元并十倍赔偿原告购物款4000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答辩称王五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1)王五以前多次通过购买过期食品请求10赔偿以此获利;(2)被告在原告结账时意识到商品过期,请求原告予以返还,并且退款。但是王*不五**予退还。
王五申请10赔偿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故而,被告认为只需要返还货款400元。

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王五在超市购买到四瓶过期的食用油无异议。法院认为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至于超市声称王五为职业打假人来抗辩,相关法律并未对消费者的主观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消费者明知是过期商品仍购买并索赔并非销售者免责的法定事由, 销售者不得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
最后法院判决超市退还王五货款400元,并且赔偿4000元。
法律思考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就是王五可能作为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请求索赔,应该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从我检索的案例中,法院大部分都选择支持10倍赔偿诉求。可能有的人或者商家对此感到愤怒,人家不就是一次没注意,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该承受这么重的惩罚,并且对王五这种职业打假人感到鄙视。但是我们应该反过来想一下,正是有了这些职业打假人,商家才会更加注意食品安全,避免出现食品安全漏洞,从而为我们这些买东西不看生产日期的人起到了保护作用。
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 食品安全无小事 ,可能是一个过期食品,最后导致一家人甚至更多人生病难受。
在生活中不管是我们自已无意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或者职业打假人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都不应该忽视这个问题,不能仅仅自己退款退还然后一走了之,请求商家支付10赔偿,不仅仅是为了获利,更能起到警示作用,使商家更 重视食品安全问题 ,有利于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假如日常生活中购买到过期食品,你怎么处理?欢迎大家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