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阅读:海关律师:当事人只在香港给水客派发燕窝也涉*私走**犯罪吗
*私走**燕窝案,常常少不了“水客”的身影。水客或水客组织者被判*私走**罪,这已经不是什么新闻。那么,不参与*私走**,只是境内为水客头目代收“水货”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且看这个本案的主角章玉燕。

作者:吴国雄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关业务委员会主任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
*私走**燕窝案简介:
1、揽货与委托。羊沃军从2015年始在印尼承揽燕窝运到我国国内销售,并与香港人黄竞波通谋,决定以安排水客*私走**入境的方式将燕窝携带入境。羊沃军在印尼收到发货人的燕窝后,以微信方式告知黄竞波发货数量。燕窝运送到香港黄竞波租赁的仓库后,由黄竞波安排人员将货物*私走**入境。羊沃军收到入境的燕窝后向黄竞波支付运费。
2、组织水客*私走**。2015年4月开始,黄竞波委托刘晓龙组织水客将羊沃军承揽的燕窝*私走**入境,向刘晓龙支付运费。刘晓龙组织水客将燕窝*私走**入境。
3、境内“收件点”收货。燕窝运入深圳后,运到深圳市向被告人章玉燕交货。章玉燕验收并代黄竞波、刘晓龙向水客支付带工费,并向黄竞波收取费用,每个燕窝收取3港元。
4、向国内货主交货。燕窝*私走**入境后,由黄竞波或刘晓龙通知羊沃军接货。羊沃军接货后,通过微信与羊沃军对数,然后再按羊沃军要求将燕窝寄至国内收货人处,之后再向收货人收取运费并向黄竞波、刘晓龙等人支付带工费。
5、偷*税逃**额。经计核,自2015年4月27日至7月10日期间,上述被告人参与*私走**A类燕窝2139千克、B类燕窝263.25千克入境,偷逃应缴税额540余万元。
6、法院判决。章玉燕犯*私走**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海关律师说法:
7、章玉燕说“我知道*私走**带货是违法的,我不知道收货也是违法的”。 她认为水客头目组织*私走**、水客带货*私走**才是违法行为,自己是在境内收货,不是*私走**犯罪行为。
8、持章玉燕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私走**罪犯通谋,为其提供*款贷**、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私走**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章玉燕明知所代收的货物系*私走**进口的货物,仍然提*私走**人提供“代收”的便利,是可以认定为*私走**的共犯的(从犯)。

9、在实践中,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私走**共犯还有这样一些情形:运输绕关*私走**货物的司机,比如笔者经办过一起*私走**红油案,当事人就是一名司机,半夜到海边运输*私走**红油;又比如笔者经办的一起*私走**钻石案,明知是*私走**钻石,某公司还帮其虚开增值税发票。
10、综合考察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帮助犯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比如本案章玉燕非常清楚其代收的燕窝是*私走**进口的。现实中,有些*私走**案件中,有人提供账户给他人用于收付*私走**款项,但一般不作为共犯处理,主要原因就是很难证明提供账户的人明知他人在*私走**犯罪。(本文所有涉案人员皆为化名)
吴国雄律师: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私走**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海关法律事务评论 编辑:胡青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