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代购国外癌症药被抓 (癌症患者卖药被判刑)

前几日被《我不是药神》火了一把,徐峥将小人物的故事演绎的淋漓尽致,一个癌症患者为了治病,选择用印度药,自己用着不错,将救命药推荐给群里的病友,增加大家活下去的希望。

代购治疗癌症药被抓,癌症患者代购国外癌症药被抓

然而,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

药神陆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早已划定的红线。

代购治疗癌症药被抓,癌症患者代购国外癌症药被抓

国内一瓶进口的格列宁要4万多一瓶,印度版“格列宁“仅要2000,侯勇卖才卖500块一瓶。很多病人买药的原因是:我要活着,我想活着。那药才卖五百块一瓶,我可以负担得起。

想活着,哪怕多看这世界一眼,也会为止努力。

陆勇为了帮助病友,减轻病友的负担,而销售假药,这也是为甚么在陆勇出事后病友会联名写信求情,向司法机关求情。法外友情,因陆勇并没有从病友身上赚钱,也没有卖假冒伪劣药物给病友,他的代理律师从其未牟私利的角度出发,帮其摆脱了牢狱之灾。

代购治疗癌症药被抓,癌症患者代购国外癌症药被抓

然,翟一平案与陆勇案虽有诸多相似之处,却又有不同。

两位当事人都身患癌症,都苦心钻研成了抗癌药通,都为众多病友代购国外抗癌药,出事后都有病友联名或分别向司法机关写信求情。两者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翟一平收了5%左右的代购费,使得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销售”,以牟利为目的。前面我们说过,在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中,未经批准进口药物,即可视为假药。

代购治疗癌症药被抓,癌症患者代购国外癌症药被抓

贩卖假药的量刑比较重,一经确认是要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97年《刑法》依照《药品管理法》的假药定义,不包括未经批准进口的真药;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开始被认定为假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这一构成要件,意味着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真药也将被追究责任。

翟一平案也不应过于悲观,他毕竟只是受了5%的代购费,牟利极小(国家药品零售允许20%利润);并且其代购的进口药没有产生不良后果,没有人受到二次伤害;多病友为其喊冤,希望可以免去其处罚。综合各方面因素,翟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仅在于出售的药物非国家认可,目前其律师切入真药点来应诉,也有不被起诉的机会。翟一平案目前仍在侦查阶段。

善言法务:全新视角解读法律,我的经验,您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