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回顾过去十二个月,让我们一起来看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上海铁检院”)检察官办理的优秀案(事)例。
符某良等12人非法采矿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符某良、孟某胜等人明知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仍纠集“豫信货13269”“江海洋1699”等货船的船主被告人符某友等人,通过被告人徐某林与非法采砂人员(未到案)联系,约定需要的海砂数量和购砂价格,指定运至孟某胜经营的码头卸货后,销售牟利。至案发,上述人员曾运输、销售盗采的海砂11航次共14万吨。针对涉案船只和人员较多、作案地点跨度大等问题,上海铁检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间的微信记录、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行船轨迹等客观性证据。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上海铁检院在宝山罗泾码头、上海海事职业学院的海员培训班,向船运从业人员宣讲非法采运海砂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后果,号召船运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从事运输作业。
杨某某、金某某销售假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品保委2021-2022年度十佳案例)
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处方药“波利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并通过网络渠道加价对外出售至上海、湖北、山东等全国多地。期间,金某某明知上述药品来源不明,可能系假药的情况,仍利用身为快递员的从业优势,帮助杨某某从事药品打包、收发、寄送等工作,并从中额外获利。检察官充分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手段,推动行政机关履行对药品运输的监管职责,促进物流企业落实实名收寄管理制度、履行验视寄递物品责任,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并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向广大消费者揭示假药的危害,并警示消费者切勿因贪图低价而选择非正规渠道购药,进而贻误病情。
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赵某涛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指使被告人贾某银等人在屠宰活牛过程中,采用水管插入牛心注水的方式,增加牛肉重量,再由季某刚等工人分别对注水牛进行屠宰、加工。上述注水牛肉经赵某涛组织,由其子女赵某甲、赵某乙等人分销至上海市多家农贸市场。本案中,上海铁检院为揭示注水牛肉的实质危害性,组织科研院校食品安全专家开展专项研讨,并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证实注水会降低单位牛肉制品中的营养成分和价值,降低牛肉的品质,且因注水更易造成病原性微生物污染,引发食物中毒,注水牛肉是具有实质社会危害性的伪劣产品。上海铁检院发挥集中管辖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优势,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落实“跨行政区划办案+属地化检察治理”联动机制,与属地检察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机关、地方政府,同步在涉案四个区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共治”专项综合治理活动。
易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农资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易某某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购买设备和原料,租用仓库,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麦芽精糊等物质为原料大量生产宣称可以治疗“鸡瘟”的兽药片剂,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39万余元。吴某甲、吴某乙、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各自租赁民宅,使用从易某某处购进的兽药片剂或自行以不含有药物成分的石粉、木粉等物质生产的兽药粉剂,分装入由丁某某、张某等人印制、提供的仿冒正规兽药包装袋内,冒充正规兽药,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各地。刘某某明知吴某甲所售系非正规兽药,仍进货并对外销售。涉案兽药包括用于治疗猪、牛、羊、鸡、鸭、鹅等畜禽各类疾病的40余种兽药,其中有“恩诺沙星”“氟苯尼考”“头孢氨苄青霉素”“母仔安”等兽用处方药。本案中,检察机关与农业行政主管机关经科学研判,准确认定“假兽药”。检察官通过讯问被告人掌握涉案兽药的生产流程,要求公安机关委托检验机构对涉案兽药进行检验,确认涉案兽药片剂、粉剂均不含兽药有效成分,从而揭示假兽药的危害性。上海铁检院通过依法惩治犯罪,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诉源两端同发力 护航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高质量建设
(上海检察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优秀案(事)例)
某堆场现场负责人,在不具备储存相应危化品资质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在其堆场暂落储存危化品且未采取相应温控措施,导致装有危化品的温控集装箱起火。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该集装箱箱体及货物全部受损,周边相邻集装箱也受到过火影响。经警方开展专项排查后发现,不少社会堆场在无危化品堆放资质、无应急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堆放大量危化品,有的堆场周边紧邻建筑工地宿舍、磁悬浮列车轨道、高速公路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交通设施,虽还未发生事故,但已造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在办案中,检察官落实最高检“八号建议”,扎紧违法源头“隔离墙”,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加固安全生产“承重墙”,助力提升行业监管质效,共筑城市公共安全“防火墙”。并组织召开危险作业类案件专题研讨会,针对法律适用、行刑衔接、政策把握等问题研讨论证,形成共识。
罗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上海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罗某某通过微信从马来西亚籍女子“安某”(在逃)处购买具有壮阳功能的“绿色老人头咖啡”,后加价销售。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罗某某在明知上述咖啡没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互联网渠道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1750元。经检测,涉案咖啡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本案系上海铁检院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在十倍范围内提出合理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获得法院判决全部支持的案件。检察官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次数、侵害后果等多重因素,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和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为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提供科学合理的参考。通过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双重责任,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提高其违法成本,警示代购者们海淘产品并非法外之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利益。
“非羁押一网通”云监督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数字化刑事检察监督十佳案(事)例)
上海铁检院在总结各地已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特点,于去年11月开始,与公安会签工作办法,启动“非羁押一网通”平台,充分应用信息化核查手段,扩大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探索构建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手机APP/电子手环梯度适配”、“非羁押风险动态评估”、“公检监管、监督职责联动”为核心的“四位一体”非羁押诉讼新模式,强化司法*权人**保障。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上海铁检院发现采取非羁押数字监管措施,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到案难的问题;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约束,避免不羁押不托底;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轨迹数据可以作为其后续认罪认罚,以及酌情从宽处罚的参考;此外犯罪嫌疑人处于非羁押状态,仍可以积极工作,照顾家庭,减少社会对抗,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轨道交通领域猥亵治安案件专项监督案例
(上海检察机关数字化刑事检察监督十佳案(事)例)
上海铁检院依托与在轨交公安共建的侦监协作平台机制,借助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平台,通过创设“行政处罚次数”“猥亵形式”等搜索条件,初筛出符合条件的案件。在初筛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公检法三家会签的猥亵案件取证指引,为猥亵犯罪的入罪条件设计出科学量化模型。在数据筛查的基础上,调取8名人员的治安处罚卷宗进行了证据核实,最终决定对三名人员开展立案监督,均已获刑。并依托上海铁检院和轨交公安建立的侦监协作办,共同研发“轨道区域重点猥亵对象管控模型”,打破了公检“数据壁垒”,实现重点人员行政处罚数据的共享,达到了同步和常态化监督的目标,合力守护妇女儿童的出行安全。
佘某某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
(上海检察机关第二届惩治群众身边的腐败优秀案(事)例)
佘某某利用担任监狱主管民警的职务便利,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多次为服刑人员朱某在信件及物品传递、减刑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朱某通过他人给予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海铁检院以佘某某涉嫌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可全部事实,现已获判。作为一起互涉案件,上海铁检院在调查、侦查阶段即提前介入到案件中。积极发挥桥梁作用,确保监委、检察统筹推进取证工作,同步掌握办案进展,同期移送起诉,充分发挥检监一体化作战优势。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不仅多次向佘某某释法说理,督促其积极退赃;另在告知工作中向其家属当面开展法律与政策宣讲。最终,在家属帮助下,佘某某全额退赃,并在建议量刑时获得了从轻处理。
2022,上海铁检人走过年初疫情的肆虐,也正经历着年尾天选打工人的坚韧。时间赋予生命坚韧恒久的勇气,它将在生命艰难的时刻伴我们前行。
2023,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