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砂石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砂石属于资源税税目范围内列举的非金属矿产范围,属于资源税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税目中的“砂石”,是指砂粒和碎石的松散混合物,属于非金属矿产岩石类的一种,是排除石灰岩等岩石后所指的类岩石。《资源税法》规定:我国砂石矿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砂石资源税:1%-5%或每吨(或每方)0.1-5元。
其次,收购砂石经加工后再销售不缴纳资源税。根据《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只有开采人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于销售时缴纳资源税。收购应税矿产品,收购人本身不开采应税资源,不满足应税行为的条件的,所以收购后加工再销售,虽然销售的也是砂石,但该资源税是在开采环节缴纳,只征收一道环节的资源税。说白了,资源税是在开采环节缴纳资源税,实际开采人为资源得纳税义务人。开采人销售砂石,购买再加工销售的砂石不存在再缴纳资源税。
其三、购买砂石方没有扣缴义务。在过去,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现行资源税法取消了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根据《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十二条规定,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19]48号)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该文件的解读阐述:取消“资源税管理证明”后,实行纳税人自主申报,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由此可见,收购砂石再加工销售,即不是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也不是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