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 不构成 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 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 代垫 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 代为收取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 代办 保险等 而 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 代 委托方 收取 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 代收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票开**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 :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 :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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