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汉律师按:*毒涉**案件属于刑罚严厉打击的传统犯罪,不仅证据标准要求低,而且配置的刑罚也很重。一旦*毒涉**,不管是对行为人,还是对行为人家属都将是灾难性的。因此,为*毒涉**品案提供高质量的辩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在过去几年时间里,我主办多起贩毒案件,基本上取得非常好辩护效果。比如刘某涉嫌贩卖案,37天证据不足不捕;罗某某贩毒案,1公斤氯胺酮,贩卖变持有;林某某贩毒案,指控贩卖*毒冰**1.6公斤,打掉1.57公斤;再如刘某某贩毒案,经辩护人争取最终撤回起诉,等等等等。在这些案件的辩护当中,辩护人始终秉持专业立场,从细微之处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难,*品毒**犯罪无罪辩护难上加难。但只要足够专业专心,辅之以熟练的辩护技巧,还是能够从控方的证据与逻辑当中寻找到出罪的蛛丝马迹。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了解控方的思维逻辑与审查思路,对于律师进行精准有效辩护助益甚大。因此,从既往海量的案例中寻找案件背后的辩点与规律便成为刑事辩护律师一项必备的技能。
以下,是笔者50篇无罪不诉的贩毒案例当中总结出的9无罪辩点,以期对刑辩同案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些许参考。
无罪辩点1:系代购*品毒**行为,涉案100元系毒资还是报酬未查清,行为人是否从代购行为中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湘长芙检刑不诉〔2016〕162号;湘长芙检刑不诉〔2017〕135号;金检刑不诉〔2017〕4号;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第一次帮杨某购买*品毒**后,其主动退还交给胡某某100元现金,但胡某某没有收取。对于胡某某交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100元现金是否是基于陈某某代购*品毒**行为而支付的报酬未能查实。故本案被不起诉陈某某是否在代购行为中获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无罪辩点2:系*品毒**代购行为,交通等必要开支是多少未查清,行为人是否从中获利存疑
参考案例:湘辰检公刑不诉〔2017〕8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三次应吸毒人员易某某的要求,帮易某某代购*品毒**的事实可以认定;易某某购买*品毒**仅仅用于自己吸食也可以认定。但吴某甲帮易某某购买*品毒**的交通费等必要开支到底有多少?扣除交通费等必要开支后,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是否从中牟利。因此,认定其涉嫌贩卖*品毒**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3:相关文书的署名的见证人案发时不再现场,证据无法补正予以排除,控罪证据不充分
参考案例:渝津检刑不诉〔2014〕96号;
本案卷内证据证实,案发当天吸毒人员王某乙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电话联系购买*品毒**。虽然卷内证据中的提取笔录、身体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品毒**和毒资的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有见证人签名,但经查该见证人案发时未在现场,故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贩卖*品毒**罪的证据不充分,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4:无法认定用于鉴定的*品毒**系行为人带去现场的
参考案例:三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107号;
无法认定陈某某具有贩卖*品毒**的故意,无法认定用于鉴定的*品毒**是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带去现场,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5:行为人非现场抓获,未从其身上查获*品毒**,且自始否认贩毒,不能排除购毒者身长*品毒**为其自己携带可能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7〕128号;
本案中梁某某从未做过有罪供述,其辩解称自己没有向王某某贩卖过*品毒**,由于梁某某并未当场抓获,也未从其身上搜出*品毒**,而王某某在与梁某某接触前,公安机关没有对其进行搜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王某某身上的*品毒**是自己携带的可能,因此,王某某身上*品毒**的来源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6:牟利证据仅行为人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受赠*品毒**非以贩卖为目的收取的酬劳
参考案例:石检刑不诉〔2017〕91号;
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受张某乙委托代张某乙、谭某某、黄某某购买*品毒**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毒冰**”),并收到三人提供的毒资微信红包人民币900元、现金人民币100元。张某甲代三人购得甲基苯丙胺晶体4克后,三人为感谢张某甲,赠予其甲基苯丙胺晶体约0.1克。因认定张某甲代购*品毒**从中牟利人民币100元,仅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系孤证;其事后被赠予的*品毒**也不是其以贩卖为目的收取的酬劳。故认定张某甲贩卖*品毒**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7:贩卖精神药品是出于医疗目的还是贩卖*品毒**的主观故意存疑
参考案例:绥检公诉刑不诉〔2016〕1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虽然客观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的行为,但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为吸毒人员、其贩卖精神药品是出于医疗目的还是贩卖*品毒**的主观故意,因本案中的吸毒人员冯某目前无法找到而无法查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构成贩卖*品毒**罪,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8:仅购买者证人,无其他证据印证,不排除被购毒者报复而栽赃行为人的合理怀疑
参考案例: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7〕137号;
侦查机关所认定的两次贩卖*品毒**的事实,仅有买毒人员杨某与徐鹏的证词,且其证词是在因购买*品毒**被抓获后,供述的前段时间找尹某某购买*品毒**的事实,未能人赃俱获,且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尹某某拒不供认有贩卖*品毒**的事实。因此本案的证据未形成锁链,经两次退补后,仍未补查到其他证据。且其辩解因自己是公安特情,杨某、徐磊被抓获后可能是报复他而栽赃他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因此,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无罪辩点9:明知同案人员以贩卖为目的而帮助其购买*品毒**的证据不足
参考案例:古检公刑不诉〔2017〕7号;
2017年2月,被不起诉白某某共帮助张某某(已起诉)购买*品毒**三次,每次0.5克,价格550元。在此期间张某某未给过白某某任何好处费,也未告知白某某其购买*品毒**是用来贩卖,因此,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张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帮助其购买*品毒**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梁汉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辩律师,专注于重大复杂的*品毒**与诈骗等刑事案件辩护。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品毒**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撤回起诉、证据不足不捕,以及重大轻判的结果,获得当事人的良好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