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珍惜生命 远离*品毒**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和小正、和小义带您了解一下《禁毒法》中,一些不为百姓注意或是百姓不认为是*品毒**犯罪的条款。希望广大读者珍惜生命、远离*品毒**。

所谓代购,通俗一点来说就是找人帮忙购买你需要的商品,原因可以是你在当地买不到这件商品,可以是当地这件商品的价格比其他地区的贵,也可以是为了节省个人时间成本,请人帮忙买好送货上门。可是如果你干的是*品毒**代购,那么后果可就严重了!!

来自小吴的讲述:
我自己是不吸毒的,也不沾毒,但是总爱出去玩,认识的朋友里有吸毒的也有卖点*品毒**赚点外快的,我对这些都不排斥,觉得跟自己的生活也没什么关系。直到有一天,跟我经常玩在一起的郑某找到我,对我说:“我太难受了,你有没有*毒冰**,给我一点。”我合计平时一起玩的王某说过他有“路子”能买到*毒冰**,谁想买可以随时找他,我就打电话问了王某,王某说*毒冰**1000元一袋,我合计这事也不能白干,我从中“兑缝”也是正常的,就对郑某说1200一袋,郑某就给了我1200元钱,我用其中1000元钱交给王某买了一袋*毒冰**,回来给了郑某,从中赚了200元“兑缝”钱,没想到这样就构成了犯罪。

检察官释法: 所谓“跑腿”、代购,便产生了利益,如果是正当、合法的劳动所得自然没有问题,但如果是代购*品毒**,即使代购者本人并没有吸食,也便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凡涉及到*品毒**,还请广大读者慎之又慎,不要因小利触犯法律的底线。

服刑罪犯张某讲述:
我当时只是想挣点钱,没有别的企图。我老家在云南,通过喝酒认识了周力(化名),当时手头很紧正在想挣钱的办法,周力知道了,就跟我说让我替他运两片*毒冰**到沈阳,他负责我来回的路费,回来后再给我一千元好处费。我起初还有些犹豫,周力说,“你又不吸毒,带点*品毒**不会被发现的,即使被抓到顶多没收东西,警察不会抓你。到沈阳你就给我打电话,我让人接你。”我想了想就同意了。到了沈阳,接货的人又让我带着*毒冰**去长春,在长春交货的时候,被警察抓住了。

检察官释法:
生活中有许多人对*品毒**犯罪存在着误解,认为没有吸食*品毒**,没有进行*品毒**买卖,就不会构成*品毒**犯罪,于是在金钱的诱惑下,因运输*品毒**而触犯刑法的案件时有发生。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有明确规定:*私走**、贩卖、运输、制造*品毒**,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由此可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运输*品毒**都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希望广大群众能够正确认识*品毒**的危害性,与*毒涉**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制抵**诱惑,切断贩毒分子*品毒**贩卖的渠道,为遏制*品毒**来源做出贡献。

李楠自述:
我在麻将社认识了周某和他的女朋友史某,熟了后得知他们吸食*品毒**。最近,由于“风声紧”他们正在找安全的地方吸毒。我正好有一间一室的房子空着,比较安静,一时也没有出租的打算,平日里大家关系都不错,也觉得自己又不吸毒不贩毒的,能有啥事啊,就把房子借给了周某他们作为吸毒场所。还经常去帮他们注射*品毒**,结果一次帮他们及他们的朋友4人注射杜冷丁的时候,被警察当场抓获。最终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释法
朋友之间互相帮助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真正的朋友是能够分辨是非并及时给予正确的建议而不是迎合、纵容,正是李楠这种看似“讲义气”的行为为吸毒者提供了吸毒场所,纵容了吸毒者的犯罪行为使我国*品毒**犯罪始终无法得到根本控制。而我国刑法对这种行为也不是没有处罚的,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就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品毒**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目前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逾105万,有近80%县市存在*品毒**问题,全国*毒涉**的县市已占总数的72.7%;同时,艾滋病感染者中六成是吸毒者,每年毒资的直接消耗几近2000亿元,相当于百年不遇特大洪水的经济损失,*品毒**危害之巨大可见一斑。在国家有关部门加大*品毒**打击力度、开展各项禁毒工作的同时,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从自身做起,在自身远离*品毒**的同时,增强对《禁毒法》的了解,对吸毒、贩毒行为不姑息、纵容,及时与禁毒机关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做好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减少*品毒**供应、减少*品毒**需求,遏制*品毒**来源、遏制*品毒**危害、遏制新吸毒人员滋生,形成全社会共拒*品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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