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向嘉兴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开发商支付承诺款项
嘉兴法院以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
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遂将家住奉贤的中介谢某
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
要求谢某支付承诺款项
<<< 庭审中
被告谢某认为
原告知道自己并非开发商员工
自己也和开发商确认过有此优惠
但现在开发商却不认可,也不同意盖章
这些事情原告都是知情的
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某 并非开发商的工作人员
其出具的承诺书未被开发商追认
属于无权代理
其行为导致刘某对购房成本的误判
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刘某 在购房时
明知谢某身份未经开发商认可
仍相信其签署的承诺书
未尽到购房者审慎的注意义务
具有重大过失
亦具有过错
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大小
确定原告刘某承担70%的责任
被告谢某承担30%的责任
裁判结果
最终,上海奉贤法院判决谢某支付刘某20092.8元,并支付以200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款贷**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经过执行程序,原告刘某已全部拿到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项。
法官心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当事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的合同纠纷。注意义务,是指为避免造成不利结果而加以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民事审判中, 注意义务是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多少的重要划分依据。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定了双方的责任大小,最终刘某和谢某都为自己的大意付出了代价。
本案的结果也提醒大家,在参与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与注意,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纠纷产生。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