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追星族”来说,偶像的演唱会当然不能错过。但热门明星演唱会门票总是“一票难求”,因此催生许多代购门票的“中间商”,从而引发相关利益纠纷。近日,清远英德市法院受理了一起代购演唱会门票委托合同纠纷案。
层层委托代购门票 钱付了但收不到票
据悉,周某与边某于2017年通过微信聊天群结识。2019年4月,边某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称其有朋友在香港红馆工作,可代购明星的演唱会门票,周某看到消息后与边某私聊购票事宜。基于对边某的信任,周某委托边某代购演唱会门票共24张,加上快递费合计转账给边某4万余元。边某收取上述款项后,通过微信分3次转账4万余元给案外人谭某。
2019年6月2日,边某在“演唱会事务”群发布消息称,负责出票的案外人陈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故演唱会门票不能交付。周某认为边某收到购票款后无法交付演唱会门票,双方的委托合同已履行不能,边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边某归还代购未购的购票款3万余元及利息。
而边某称,此次代购门票其仅为发布消息者及“中间商”。其在收取周某支付的购票款4万余元后,已通过微信转账给谭某并委托其购买门票,谭某又转账给微信名为“Annie”的案外人购买门票,“Annie”再将购票款转给案外人陈某,由陈某负责出票。在委托购票过程中,谭某及“Annie”均收取佣金,但无证据证明边某从中收取佣金。2019年11月13日,边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返还了谭某等人收取的佣金共4208元。
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中间人需全额赔偿
法院认为,边某在微信群向不特定人发布消息称可代购演唱会门票,周某通过与边某微信私聊达成了由边某代购演唱会门票的合意,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周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边某在该委托合同关系中收取费用或佣金,故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为无偿委托合同。但边某在接受周某委托购票事宜后,并非按其所述由其朋友购票,而是通过层层委托的方式,将购票款最终转给陈某,导致无法向周某交付演唱会门票的后果。鉴于周某支付的票款金额较大,在层层委托关系中,边某应尽未尽审慎义务,因此可推定边某在此委托合同关系中存在重大过失,并给周某造成损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周某要求边某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案中,边某共收取周某支付的购票款及快递费合计4万余元,后边某只返还4208元给周某,边某应返还周某剩余购票款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醒
代为购票形成一个松散的委托合同关系,往往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而涉及金钱上的来往,还是要慎之又慎,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双方的书面证据和银行支付凭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年轻人应当理性追星,切莫通过非官方渠道购买门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来源:南方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