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斜杠老年大赛#
作者:茹媛媛

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或者他人甚至捐赠给慈善机构,这都是老年人自己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捐赠给慈善机构那是做好事,是老年人愿意行善积德。因此,我在这里主要从赠与给子女和赠与给他人进行法律分析:
1、赠与给子女
老年人是否可以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当然是可以的,这是老年人自己的财产,如何使用别人本就无权干涉,但是在赠与给子女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赠与对象
为什么要说明确赠与对象,前面我们在讨论资助子女那个部分的时候就说过,子女已经成年,已婚的情况下,赠与要明确是赠与给谁?比如,您是要赠与给儿子和儿媳两个人,还是说仅仅是自己的儿子?您是要赠与给女儿和女婿两个人,还是说仅仅是自己的女儿?我们心里清楚,我们要赠与的对象,一般是自己的子女,而不是儿媳或者女婿。比如赠与房产的时候,如果全款购房只写自己子女的名字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是如果写的是夫妻二人的名字,就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一旦子女婚姻发生变故,这个房子就可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要进行分割。当然了,如果有些老年人觉得儿媳或者女婿表现太好,甚至比自己的子女对自己还好,愿意赠与给对方,这当然也是可以的,完全看您的个人意愿。同时,明确赠与对象还有一种情况,我们很多老年人,并不仅仅只有一个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想把财产赠与给一个子女,不是不可以,但是最好明确一下赠与对象,并且让其他子女知道这件事,以免将来自己的子女发生纠纷。如果您只有一个子女倒还好说,如果您不止一个子女,只赠与了其中一人,其他人是不是会有不同意见?赠与现金其他子女可能并不清楚,但是如果是赠与房产,其他子女必然是要知道并且是达成一致意见的。例如,我曾办理的某赡养纠纷案件,本质上就是因为母亲的赠与引起的。因为母亲将自己的*迁拆**补偿款全部交给了大儿子使用,并且说明自己的养老送终由大儿子负责。但是后来,大儿子很快就将母亲的*迁拆**补偿款挥霍一空,却不肯再赡养已经偏瘫的母亲,直接将母亲推着轮椅赶到了街上,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子女因为内心不平衡,因此也不愿照顾老人,才发生了赡养纠纷的案件。当然我相信大家都是母慈子孝,父子情深,但是当父母对子女区别对待的时候,难免还是会发生隔阂。所以说,我们老年人在对财产进行分配的时候,尤其是在赠与给子女当中一个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平衡问题,甚至最好是掌握在自己手里最好。
(2)明确赠与种类
为什么要区分赠与种类,那是因为赠与的种类不同,赠与的方式也就不同。比如,现金赠与,直接将现金赠与给自己的子女,这适合金额比较小的赠与,可能只是一时的经济帮助,现金类的赠与属于交付生效,也就是只要将现金交付给你的子女这个赠与就生效了。
房产赠与,这部分就比较麻烦了,一方面要先确认该房屋你拥有完全产权,或者你们老两口拥有完全产权,可以赠与给子女;另一方面房产这类赠与物,是过户才生效的,也就是必须办理房产过户,只有将房产证办理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才算赠与完成。当然一旦办理了过户手续,办理了新的房产证,想要要回房屋就比较困难了。
父母想要把房屋赠与给子女,要遵循以下流程办理:一是赠与合同。父母要明示将房屋赠与给子女,一般是签订赠与合同;二是办理赠与公证。但是这个公证并非必须。原来办理房产赠与是必须有公证手续的,因为1991年的时候我们司法部和建设部曾经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了,“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一些手续才能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但是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已经发通知将这个规定废止了,也就是说现在父母想要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已经不是必须办理公证手续了。当然,办理赠与公证对双方来说更保险一些,因为在赠与当中,经过公证的赠与效力最强,一般情况下除了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不能撤销外,经过公证的赠与也不能随意撤销。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16日的修订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条主要规定的是继承或者受遗赠所要提交的相应手续,比较繁琐,因为毕竟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人已经过世,行政机关在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就会比较严谨。但是普通赠与就没有那么麻烦了,只是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里规定了,赠与的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且要提交赠与合同等相应材料,比继承或遗赠的程序稍微简单了一些。三是缴税。我们都知道,赠与的话,税费较低。契税、印花税、还有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评估费等很小的费用。根据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公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最大的一笔个人所得税就不需要缴纳了,但是一旦受赠人将来需要转让该受赠房屋的时候,个人所得税高达20%,以至于现在很多父母考虑低价将房屋转让给子女,但是这也存在一个风险,那就是如果是转让的话,就可能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子女的婚姻发生变故,财产就可能被子女的配偶分割。
(3)掌握主动权
为什么要说要掌握主动权,就是因为,财产一旦赠与出去,你想要回来,就难了。比如,某案件当中,母亲将多年积蓄赠与给了儿子,包括几套房产。后来却不料儿子染上了赌博恶习,将财产都赌输了,这时候母亲心急如焚,却没办法掌握主动权。因为当您把财产交付给成年子女之后,自己就失去了掌控权,而成年子女到底如何处分财产,您就无权干涉了。前几年就有一个案件,父母在儿子婚后给儿子购买了婚房,并且将老两口居住的一套房屋也赠与给了儿子,但是儿子却将父母正在居住的房屋给出售了,老两口无家可归,找儿子理论,儿子却说,房子你们不是给我了么?给我了,我就有权处分。这种事情并不少见,因此,有时候赠与财产看着是好事,说不定还会引起纷争,倒不如先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例如,我曾经在公证处遇到一位老太太,前来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老太太丧偶之后,一直和女儿生活在一起,现在要将唯一的住房赠与给自己的女儿。但是,房产一旦赠与,过户之后,产权就转移了,房产就是女儿的财产,甚至如果不明确赠与给女儿个人,可能还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老太太之后和女儿女婿发生纠纷,很可能就会被赶出自己积攒半生唯一的房产。当时我就建议老太太尽量不要直接赠与,可以办一个附条件赠与,也就是该房屋在老太太生前具有居住权,而且收益也归老太太所有,或者约定相应的赡养方式。只是老太太并没有接受我的建议。事实上我上面的建议也不能完全避免财产给子女掌控之后出现的,抵押、出售等情形。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老年人自己预留一定的份额,即使份额很少,也就是房产证上也有老人的名字,只是老人的份额比较小而已,这样一方面老年人能够掌控,另一方面将来真出了遗产税,也不会太多。在这种情况下,子女想要出售就必须经过父母,就不容易出现未经父母同意,子女就将父母居住的房屋出售的情况了。但是这也有一个弊端,如果父母出现了意外,该部分房产份额还要发生继承,法定继承人少也就罢了,如果多,还是比较麻烦的。总之,老人在处理房产等大额财产赠与时一定要谨慎,因为你给出了,可就要不回来了,等将来自己万一需要用钱的时候,可不一定能用得上,甚至还会引起家庭矛盾。倒不如掌握在自己手里。
2、赠与给他人
赠与给他人,就是赠与给子女以外的其他人,那么就更要谨慎处理了。
(1)明确财产所有权
为什么要专门说明“财产所有权”就是因为在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出现,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并不完全都是自己的财产。例如,有些老年人的配偶早年过世,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并未就遗产进行分割,也就造成了,老年人继承了配偶的遗产,但还有部分遗产是子女已经继承只是未进行分割,这时候,老年人并不能独自就将财产进行处分,例如赠与给子女中的其中一个,甚至其他人。
案例:
赠与人侯某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了自己的孙子侯某林。但是他赠与的房产是自己与妻子卢某两人共有的房产,卢某1997年过世的时候,法定继承人已经共同继承接受,侯某一直健在,因此遗产就没有进行分割。但是侯某却将已经发生法定继承的房屋,无权处分赠与给其他人,造成了侯某的另外三个子女在其离世后将侄子告上法庭的情况出现。所以说,我们老年人想要将财产赠与给他人,这是自己的权利,但是要明确的是,自己赠与的必须是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大家的财产。
(2)明确赠与意愿
赠与给子女以外的其他人,特别容易引起纠纷,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赠与意愿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首先,赠与人是否意识清醒?
我们的赠与人必须是在意识清醒,头脑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例如,如果我们老年人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60岁以上的老人,都会被要求到医院开具头脑清楚,意识清醒的诊断证明。否则公证处是不敢随便办理的,为的就是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纷争。其次,赠与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自愿的,不是被逼迫、胁迫着办理的赠与。例如,老年人被控制殴打,甚至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协议,那就是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人家不愿意,是被强迫着表示愿意的,那就不行了。
因此,老年人在实施赠与的时候,最好选择公证。因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会单独与当事人谈话,并且表明所有的利害关系,同时会有谈话记录,甚至可能同步录音录像,才会办理相应的手续。
再次,赠与人是否有正确的表达能力?
这个和前面所说的意识清醒,属于一类。就是怕有些人借着老年人表达不清楚,故意录一些似是而非的录音,证明老年人同意赠与。例如某案件当中,老年人因为得病,语言表达不清楚,被引诱着说出了,嗯,唔等语,并且还签订了赠与协议。这都会给后续埋下纷争的引子。
最后,赠与人必须明确内心的真实想法。
这一点特别重要,为什么我要强调这一点,因为我们辛苦了一辈子,攒了这点积蓄,尽量还是以保障我们自己的生活为主。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赠与给他人。因为钱这种东西,我们都明白,给出去容易,要回来难。你借出去的尚且不好要回来,更别说赠与给别人的了,等咱们自己需要了,发现不凑手,想要别人还给自己,对方可未必愿意。我们不否认社会上有君子,但是我们也要防小人啊。
(3)明确赠与目的
这里的明确赠与目的,是为了在赠与当中,明确赠与人的赠与到底是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有人是为了表达对子女不孝的谴责,有的人是为了故意气不关心自己的子女,有的人则是为了让被赠与人为自己养老甚至送终。目的不同,方式也就不同。一种是报复式赠与。也就是老年人一般为了让不关心自己或者不孝顺自己的子女后悔,大都是以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非子女的其他人,这种方式一般会引起较大争议和诉讼纠纷。
①遗赠扶养协议形式
还有一种,是为了让被赠与人养老照顾的,那最好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财产赠与给对方,而不要直接赠与。
因为直接赠与,财产交付给了对方,或者房屋过户给了对方,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一旦对方反悔不肯照顾您,即使可以通过诉讼等形式要求返还。但是如果你们本来就没有签订附条件赠与的协议,一方面赠与一旦完成很可能无法撤销,另一方面即使可以撤销,也会给自己带来比较大的经济和精力方面的负担。所以,如果真的要采取这种方式,建议还是采用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选择非法定继承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甚至可以选择村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而该协议的意思就是,我生前你照顾我,给我养老,甚至在我死后要为我处理身后事负责安葬事宜,做到这些我的财产就可以赠与给你。这是一种双方的行为,双方各自都有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你负责扶养,我负责遗赠协议约定的财产。
②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集体组织。否则,该遗赠扶养协议会因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不生效的。
案例:
哥哥某甲与弟弟某乙2005年签订了房产遗赠抚养协议,2007年的时候,哥哥某甲又就将该房产以遗嘱形式给另一位弟弟某丙继承,2008年哥哥某甲出具声明,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该房产自行处分,并且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后来哥哥某甲过世,弟弟某乙与某丙因为房产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起诉至法院,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矛盾纠纷不断。在这个案件里,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哥哥某甲与弟弟某乙本就是亲兄弟,可能很多人认为哥哥弟弟不是法定继承人。其实,兄弟之间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我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知道,是父母、配偶、子女,但如果这些都没有的情况下,就会轮到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说,在这个案件里,遗赠扶养协议就是和法定继承人签订的,不符合该协议的法律特征,本质上法律是不认可的。
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财产
那么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人,其协议约定的财产自然不能再发生法定继承,也就是说,一旦扶养人履行了相应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此时被扶养人在遗赠扶养协议当中约定的遗赠标的自然就归扶养人所有,而不能再次发生法定继承。那么,被扶养人是否还有权利将财产以遗嘱形式将该财产遗赠给其他法定继承人所有?当然,也是不行的,除非如同我们前面说的案件一样,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本身就不成立,同时也没有履行,此时被扶养人完全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意思就是,如果扶养人过错解除了协议,被扶养人不用支付之前的供养费用;如果是被扶养人过错解除了协议,就得偿还人家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但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一定要谨慎,并不是签订了对方一定会履行,尤其是我们老年人很可能被对方的好话欺骗。签订之后,甚至办理了公证,但是对方却不履行,老人此时可能已经没用撤销的能力了。
案例:
某案件当中,这位老人李某因为没有结婚也没有子女,但是有一套房屋,而且属于临街建筑,因此就将一楼出租给了吕某夫妇,后来被这二人言语蛊惑,就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吕某夫妇二人照顾老人生活直至老人过世并且负责办理后事,然后老人的房产赠与给吕某夫妇,他们甚至进行了公证,但是真正办理了手续之后,二人却对老人不闻不问,只是每个月将房租打到老人卡上,后来老人身体不好之后,他们甚至连房租都不打了。
庆幸的是,老人有一个过继的养女,不过是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女,这位养女不定时会过来照顾老人,老人住院也是养女去医院照顾送饭等。村里还给老人办理了低保,后来老人生病,当时吕某夫妇还在外地旅游,根本不知道。是这位养女前去照看老人的时候才发现的,将老人送到了医院治疗,后老人因病过世,也是这位养女给老人处理了后事。但是,吕某夫妇却在老人过世后,拿出当初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将财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签订之后,扶养人先履行义务也就是照顾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被扶养人过世后,扶养人才取得财产所有权。而吕某夫妇就是在老人过世后,要求执行该协议的房产过户手续。在发生争议后,吕某夫妇一方面拿出了经过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一方面拿出了自己每个月支付租金的银行流水,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扶养义务。幸亏法院查明之后,认为二人的行为只是支付房租的行为,根本不属于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当中的扶养义务,因此最终房产没有过户给吕某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