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公布 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 销售 及商品房 销售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 销售管理 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建房[2016]2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重大意义,通过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依法保护合法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守对消费者在商品和服务质量方面的承诺;要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和广告,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市场。
二、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 *绑捆**搭售 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 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
河北省住建厅:
《关于开展河北省商品房预(销)售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冀建房【2018】7号)
整治的重点内容:…… 以 *绑捆**搭售 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对整治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预(销)售行为,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整改、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停业整顿、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行政处罚、公开通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措施。
河南省住建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豫建房管〔2018〕29号)
加强商品房销售行为监管:……9. 以 *绑捆**搭售 或者附加条件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7-16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到位前暂停网签、典型案例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对存在多种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恶劣、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抄送工商、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监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江苏省住建厅:
2020年上半年,江苏省沭阳县有购房者反映,他们在当地一家名为璟泰雅苑楼盘购买新房时,被强制要求购买车位和储藏室,为此,业主们投诉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但当地住建部门表示,他们没有查处权,应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事引起媒体关注。
江苏省住建厅副厅长范信芳在回答记者“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提问时表示:“首先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绑捆**销售行为肯定是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从住建部到省里面都是明令禁止的,而且要求各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查处。如果发现有这种行为的话,首先责令停止,然后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全面整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向社会进行公示曝光。对于一些拒不改正的,或者是情况比较恶劣的开发企业,也可能纳入到诚信档案。节目以后,我们会督促宿迁市沭阳县来调查处理这个事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