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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时,由于业务人员操作疏忽,误将该批货物的原产地填错,导致该批货物少缴了部分税款,请问是否违法?
答: 构成违法。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因此,贵司的违法行为可由海关依照具体情形处以罚款。如有违法所得,由海关予以没收。
典型案例: 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18日,因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关务人 员工作疏忽,在将“金二系统”XXXX419A0021 电子E 账册内358 项料件内销申报时,把原产国为美国错误申报为其他国家,涉及 内销报关单XXXX20191149314086等104票。其中,两年内涉及内销报关单XXXX20201140214590等72票。上述72票报关单中因原产国申报错误,导致漏缴应纳税款总计:362672.5元人民币。另查证,本案中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作为电子账册经营单位、报关单境内收货人,关务人 员因工作疏忽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导 致向海关申报的进料料件内销货物原产地与实际不符,漏缴税 款,其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 原产地是对进出口货物确定关税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出口的主要依据,依法需要准确、规范申报。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2019年11月29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当事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由于关务人 员工作疏忽在将“金二系统”XXXX419A0021 电子E 账册内358 项料件内销申报时,把原产国为美国错误申报为其他国家。经计核,以上内销报关单中两年内的72票报关单中因原产国申报错误,导致漏缴应纳税款总计:362672.5元人民币。当事人作为电子账册经营单位、报关单境内收货人,由于关务人员工作疏忽未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漏缴税款,构成违法。接受其委托,进行上述报关业务的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构成违法,鉴于当事人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后向海关主动披露,且主 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S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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