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为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琼山区检察院“海青蓝”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的检察官们精选了近年来办理的涉知识产权犯罪的典型案例,向大家以案释法,带领大家一起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
何某龙、蔡某坛销售伪劣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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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龙先后六次利用货车物流的方式,将假冒伪劣产品香烟从广东省向海南省海口市的下家李某烈进行贩卖,共计贩卖假冒香烟35.5箱(每箱50条),并从中获利150000元人民币左右。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龙先后十次利用货车物流的方式,将假冒伪劣香烟产品从广东省向海南省东方市的下家林某贵进行贩卖,共计贩卖假冒香烟36箱(每箱50条),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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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中旬,被告人何某龙通过汽车物流的方式向下家蔡某坛贩卖4箱不同品牌的假冒香烟(每箱50条);2021年8月中旬,被告人何某龙能过物流的方式向下家蔡某坛贩卖4箱不同品牌的假冒香烟(每箱50条);2021年8月底,被告人何某龙通过物流的方式向下家蔡某坛贩卖4箱不同品牌的假冒香烟(每箱50条);2021年10月6日,被告人何某龙通过汽车物流的方式向下家蔡某坛贩卖25箱不同品牌的假冒香烟(每箱50条),以上四次被告人何某龙共贩卖假冒伪劣香烟1850条,并从中获利134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蔡某坛于2021年6月在广东省陆丰市老家认识上家何某龙。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蔡某坛先后4次从上家何某龙处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共计1850条。伪劣香烟用于在海南省万宁市进行销售,销售情况如下:1.被告人蔡某坛先后三次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向林某虎出售60多条伪劣香烟,并从中获利3300元人民币;2.被告人蔡某坛先后三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然出售假冒伪劣香烟,并从中获利35200元人民币。
判决结果
(1)被告人何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0元;
(2)被告人蔡某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何某龙具有*草烟**专卖许可证,但其经营的*草烟**专卖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蔡某坛无*草烟**专卖许可证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其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定非法经营罪。
关于“海青蓝”

“海青蓝”是琼山区检察院知识产权综合办案组名称,也是该院推出的特色品牌,源于明代清官海瑞“海青天”称号和检察机关的“检察蓝”,寓意清正廉洁、执法为民,代表着琼山检察人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新格局的不懈奋斗与美好憧憬。该专业化办案团队集合了多名检察条线业务骨干,优化整合办案力量,主要负责办理海口市、三沙市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统一履行涉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造“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综合司法保护体系,为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供稿 | 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