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2023年3月31日,历时一年五个月,我们代理的李芳(化名)涉嫌*私走**、运输、贩卖*品毒**一案(媒体称为现实版“我不是药神案”)最终尘埃落定,郑州市中牟县检察院最终决定对撤销原“相对不起诉”决定(也称定罪不起诉),改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也称无罪不起诉),这意味着李芳终获“无罪”之身
案件要回到两年前,李芳儿子患有罕见癫痫病,需要服用氯巴占来治疗,但是氯巴占在我国属于受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国内无法购买,只能通过代购从国外购买。2021年5月,代购“铁马冰河”联系李芳,请其帮助收寄从国外邮寄来的氯巴占。李芳为了以后方便买药,就帮忙接受并转寄了药品。没想到在2021年7月,“铁马冰河”和李芳,及其他三名帮助代购收寄药品的病友先后因涉嫌*私走**、运输、贩卖*品毒**罪被抓,后来李芳因情节较轻被取保候审。

很多人没有听过氯巴占这种药品,这是一种罕见癫痫病的救命药,疗效好且副作用小。但是这种药在我国未获批准上市,不仅没上市,而且该药在我国属于受管制的麻精药品。换言之,它属于我国刑法里的*品毒**。我国刑法所称的*品毒**包括*片鸦**、*洛因海**、*毒冰**、*啡吗**、*麻大**、*卡因可**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醉药麻**品和精神药品。
该药在国外很多国家是可以合法上市的药品,所以患儿父母只能从海外代购,但是一旦代购,就很有可能会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罪。这一盒氯巴占,到底是救命的药还是害命的毒呢?需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
我们在侦查阶段就以李芳辩护人的身份介入该案,在详细阅卷、深入研究后,坚定认为李芳不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罪,如果对该案定罪,那么不仅有违法理,更是有违人伦情感。
我们的主要观点:一是李芳不具有*私走***品毒**的故意。虽然李芳知道氯巴占属于国家管制的精神药物,但是其一直从“铁马冰河”处购买儿子的救命药,一直认为“铁马冰河”是为了帮患者代购药品才*私走**氯巴占,因此,李芳主观上只有治病救人收寄药品的目的,而非把氯巴占用于*品毒**的替代品,不具有*私走***品毒**的故意,不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罪。二是本案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私走**贩卖*品毒**罪的保护法益是公众的健康。李芳行为虽然可能违反了《禁毒法》,侵犯了国家对*品毒**的管理秩序,具有行政不法,但是在认定犯罪时,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行为是否危机民众的健康,是在救命还是在害人?显然,李芳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健康,没有侵犯*品毒**犯罪的法益,恰恰相反,李芳的行为是在拯救他人生命。
后来,我们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 “建议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建议检方对该案不起诉。但可惜的是,检察院仍然认为李芳的行为构成*私走**贩卖*品毒**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在认罪认罚之后,给予相对不起诉。反之,如果不认罪,则要移送起诉到法院。当时,同案的几名嫌疑人均已认罪认罚,只有李芳拒不认罪。后来,检方妥协,在我方不认罪的情况下,于2021年11月,罕见地以犯罪情节轻微对李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正不能打折扣。对于此决定,虽然李芳及代理律师感谢检方释放的善意,但是仍然不服。虽然没了起诉风险,但是今后李芳仍然是“毒贩”之身。按照检方逻辑,如果以后有患者父母从国外购买氯巴占,那仍然是*私走***品毒**犯罪。我们不理解,为何我国的孩子要吃一颗救命药,就需要父母付出涉罪的代价?更为严重是,在此期间由于本案的发生,导致国内以前为患者代购药品的人不再敢代购了,全国癫痫病患着面临断药困境,患者父母连涉罪买药的机会都快没有了。
于是我方向当地检方提起了申诉,要求检方撤销该决定,改为法定不起诉。但是当地检方仍然固执己见,在2022年3月,驳回我方首次申诉,维持原先决定。我方只能继续申诉。

所幸该案得到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央视、红星新闻、澎湃新闻等上百家媒体报道了该案,引起了全国民众和有关部门对罕见病患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罕见癫痫病患者购买救命药氯巴占面临困境的关注。
2022年3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就《临床急需药品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和《氯巴占临时进口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同年9月,临时进口的氯巴占片成功交付牵头医疗机构北京协和医院使用,此后在各地定点医院铺开,这意味着罕见癫痫病患者终于有了合法合规的购药渠道。
10月22日,国产首个氯巴占仿制药正式上市:定价84元一盒。生病的孩子们,终于等来了安全的药。

今年3月份,在我方有理有据地申诉及全国民众的关注下,当地检方终于改变了看法,重新作出了无罪不起诉决定。同时,对于移送法院起诉的主犯“铁马冰河”主动变更起诉罪名,由*私走**贩卖*品毒**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后被法院认为构成该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正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每一次辩护都像一场战斗,改变司法机关的固有看法殊为不易,特别是在检察院已经做出相对不诉的情况下,还要求进一步变更为无罪不起诉,难上加难。这不仅需要法律*器武**,还需要坚持下去的勇气,还需要借势*局破**的谋略。
多年前的“药神”案,我们仍然记得,以一案之力推动了销售假药罪定义的变更,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再往前20年,安徽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判决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此案判决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充分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该案,推动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调整,彻底解决了购买氯巴占的难题,从此以后人们能够通过正规途径、以合理价格获取救命药,不必为活下来而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
法治就是这样一点点进步,感谢围观、呐喊的公众,感谢关注、呼吁的媒体,感谢当地检方的勇于纠错。
笔者周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