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收取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什么征税?支付的违约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等等问题,合同违约之后,交付的合同违约金是否需要纳税的情况有些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下面我就分税种为大家分析违约金事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我们先学习一下,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基本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具体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从实质上看,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只要合同一方发生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就可以主张违约金。
弄清楚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后,我们分税种看看收到违约金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方面
为了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将销售额人为拆分为一项或者若干项价外收费项目逃避纳税义务,税法提出“价外费用”这一概念,并规定将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只要发生应税行为,销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成为销售额,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违约金属于明文规定的价外费用的一项内容,因此对于收到的违约金是否征收增值税,主要看是否发生的应税行为,是否是销售方收取的,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如果与应税销售行为直接相关,则属于价外费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政补贴按照补贴相关应税行为项目及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口径,违约金需要按照主销售行为项目及税率开具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以及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与应税销售行为无关的违约金,均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增值税。另外如销售方因质量问题造成违约,则属销售折让的范畴,销售方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和销项税额,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当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5.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20年1月8日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第四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收到违约金需要记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支付违约金的企业,则需计入营业外支出,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列支。
主要依据:1.《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第一条“企业支付的各种滞纳金、罚款和违约金等,其性质是企业正常营业活动以外发生的支出。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发生上述支出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之规定,收到违约金的一方相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2.《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取得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大家还是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我就明文有规定的给大家梳理一下。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违约金、个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补偿金、个人终止投资取得的违约金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主要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2.《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部分内容来源网络,个人进行整理和谈了一点学习思考,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受限于个人水平,难免有理解偏差和疏漏,欢迎大家共同交流,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