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化堂木活字应华润集团异议答辩书

润化堂木活字应华润集团异议答辩书

异议商标:“润化堂”

申请号/注册号:19170754(41类别)

答辩人:宁化县润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标异议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49楼

异议人代理机构: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答辩请求:恳请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经贵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第41类“润化堂”商标(初审号19170754)被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错误理解了《商标法》相关规定及对被异议商标存在误解,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相似相近,不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混淆,不会让人产生误解,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商标法》。

答辩人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异议不能成立。答辩人现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答辩,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次答辩的 核心观点:

1、百年堂号“润化堂”文化底蕴深厚,历史悠久长远,含义独特珍贵,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2、被异议商标没有构成对第773121号驰名商标“华润”的摹仿,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3、被异议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 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

4、 答辩人依法申请注册百年堂号“润化堂”商标,没有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5、 答辩人申请“润化堂”商标合法合理,不带欺骗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 (八)项。

6、 异议方所申请的、所持有商标数量极多,有恶意占用有限商标资源的意图,扰乱企业正常注册需求。

答辩人背景材料:

异议商标“润化堂”文化背景介绍:

活字印刷术,在中国历史文化长河中,始终伴随着文明进程留下了进步的轨迹,为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对推动人类科学技术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发现的木活字印刷术仅存于福建宁化县和瑞安市东源村,宁化木活字印刷术,被誉为古代印刷技艺的活化石。

2008年,“木活字印刷术”被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0年,“中国木活字印刷术”被列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1年,“宁化木活字印刷术”被列入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

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电总广局**,在宁化、连城、建阳三地设立“中国印刷博物馆福建印刷文化保护基地”,这是总局命名的全国首个印刷文化保护基地。

参见证据 1-5

福建宁化县,是世界客家祖地,被联合国地名组织认定为“千年古县”,有着浓郁的敬祖穆宗氛围和深厚的宗祠文化。客家人把修订族谱视为千秋伟业,木活字印刷应运而生。明初至明中叶,宁化开始使用木活字印刷族谱。到清初,宁化使用木活字制谱已然十分盛行。至今,宁化木活字印刷术已有700多年的历史。

在民间,木活字印刷从艺人被称为“谱师”,每个团队都有堂号,现宁化存留有“文林堂”宁化木活字、“润化堂”宁化木活字、“文斋堂”宁化木活字等堂号。至今,这些堂号在宁化已传承了上百年。

参见证据 6

答辩人及关联单位背景 介绍:

邱加浩,系答辩人法人代表,其家族为木活字印刷世家,祖辈皆以堂号“润化堂”从事木活字印刷,邱加浩为“润化堂”宁化木活字第三代传人,邱恒伙深受父亲影响,从小学习木活字印刷技艺。“润化堂”从古至今,不单是从事木活字印刷工作,还把教学、教育、培训、文化艺术交流等以木活字为基础的传统文化活动作为传承的重要内容。

在互联网的深刻影响下,2008年,“润化堂”*四代第**传承人邱恒伙在淘宝网注册“润化堂木活字雕刻店”(如今,网店名改为“润化堂宁化木活字印刷”),成为互联网上的首家木活字店,如今,此店已发展成为9年老店冠级企业店铺,2013年,“润化堂”木活字网上分店(网店名为“木活字文化馆”)正式成立运营,此店已发展成为皇冠级店铺。参见证据 7-8

2015年,为更好地传承和弘扬宁化木活字印刷术文化,为更好开展教学教育培训等传统文化活动,在宁化县委县政府的指导和号召下,邱恒伙成立宁化县“润化堂”木活字文化馆,邱加浩、邱恒伙父子共同组建成立宁化县润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宁化县,注册资本998万,公司主要开展以木活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电商销售、教育、培训、艺术交流、展览、广告等业务,为著名的“互联网+传统文化”行业开拓者和引领者,是木活字现代商用最有影响力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为中国木活字行业首家专业化运营企业。

2016年,答辩人以百年堂号“润化堂”正式向商标总局申请商标,2017年,16类已核准注册,成为福建甚至全国首枚木活字印刷术商标,35类和41类则已通过初审,进入公示期。参见证据 16

多年来,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各级政府领导常亲临“润化堂”木活字文化馆调研指导,领导们对于异议人大力开展传统文化教育和培训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参见证据 13

答辩人以“传承、创新、弘扬”为经营理念,木活字印刷术产品畅销世界各地,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科院、中国科学技术馆、国家博物馆、国家印刷博物馆、国家图书馆、贵州省图书馆、武汉图书馆、华为、万科、万达、珠江、荣盛地产等单位积极合作,长期合作单位。 参见证据 15

“润化堂”木活字文化馆,常开设以木活字印刷术为核心的教学、教育、培训、艺术交流传统文化活动。多年来,集美大学、莆田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理工学院等众多高校组织学生来“润化堂”木活字文化馆接受传统文化培训和教育。参见证据 14

木活字印刷文化,博大精深,答辩人正致力于为把木活字文化打造成宁化的城市文化名片而努力奋进,为开拓和引领木活字文化的大力发展而进取不止。

主要事实与理由:

一、“润化堂”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

(一)被 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1-4存在明显区别

1、文字区别明显:

“润化堂”商标释义:

“润:滋润、润泽;化:宁化;堂:与已经有700多年历史的宁化木活字堂号文化一脉相承,蕴含着其浓厚的木活字历史文化底蕴,体现出木活字印刷行业的属性和特点。”

“润化堂”作为商标,每个文字都有其独特的文化底蕴和行业内涵,三个文字浑然一体,相辅相成,显著性一样强,其意义独特,文化价值深厚,蕴藏着四代木活字传承人的文化价值理念,凝聚着四代木活字传承人的工匠精神。

很显然,异议人只是简单、狭义、肤浅地理解了“堂”字的含义,“润化堂”作为商标,仅由三个简体汉字组成,三字作为商标的显著识别性一样强(如百年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而不存在“堂”字显著识别性较弱。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4显著识别是“华润”。

“润化堂”都是简体字,三字清晰明了,而引证商标1-4都是繁体字,很显然,两者在整体构成元素、整体排列结构、文字组合构成、文字字体识别、整体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存在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参见证据 1-6

2、呼叫区别明显:

“华润”既然是驰名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那公众不存在呼叫成“huà rùn”或是“rùnhuà”的可能。

“润化堂”商标三个汉字浑然一体,且又通俗、简单、清晰、明了,公众不存在把“润化堂”三个字呼叫成两个字“rùnhuà或huà rùn”的可能。

“润化堂”和引证商标1-4,在呼叫上区别明显,非常容易进行区别,不构成呼叫近似。

3、含义区别明显:

“润化堂”商标,三个文字显著性一样强,三个字构成了独特深远的含义,700多年来,中国木活字印刷行业从艺人都有各自的堂号,“润化堂”宁化木活字堂号已在宁化沿有了上百年,已传承了四代人,在木活字行业已具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异议人对于“润化堂”商标的起源、文化背景、历史进程、含义深义理解肤浅且错误。

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是“润化堂”三字,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是“华润”两字,两者显著识别部分区别巨大,不构成含义近似。参见证据 1-6

综上,“润化堂”和引证商标标识区别明显,明显不构成近似

(二) 《商标法》 第三十条 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润化堂”商标没有被驳回,且已经获得初审公告,说明商标局认可“润化堂”商标与异议方引证商标1-4不相同不近似。

既然,答辩人和异议人的商标不相同不近似,那么“润化堂”商标与异议方引证商标1-4核定使用服务构成即使完全相同,根据《商标法》应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1-4在商业活动中不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应当考虑“润化堂”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各自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首先, “华润”两字,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而“润化堂”三字也并非固有的中文词汇,且比“华润”更具有更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且更有历史文化底蕴,“润化堂”和有700多年的宁化木活字印刷文化一脉相承。

其次, “华润”系例引证商标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润化堂”商标在木活字印刷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木活字印刷行业是“华润”系例引证商标没有涉足的行业,可以说两者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完全不共存,故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

此外,答辩人通过大量的媒体,如,福建电视台,三明电视台,宁化电视台,福建日报,三明日报,三明网,东南网,福建政府网,福建省商务厅网,三明政府网,宁化政府网,淘宝网,天猫网,新浪网,网易网,搜狐网,腾讯网,正统网,福建站,中国包装网,闽南网,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一品标局网,必胜网,大学生知识网,大众点评网,*今条头日**,百度搜索,360搜索,搜狗搜索,微信、微博、博客、QQ等对 “润化堂”木活字、润化电子公司、邱恒伙进行宣传推广营销,让“润化堂”商标在木活字行业内积累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参见证据 7-16

(四)异议人“华润”系列商标得到贵局及商评委的广泛保护,但并不能以此理由得出“润化堂”商标和“华润”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或推断出两者商标文字构成相同和结构相似,这个推理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7164183号“润华堂”商标和“华润”系列商标近似而不予核准注册,而得出“润化堂”商标和“华润”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这个理由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法律依据。

“润化堂”商标和9959184号“润华堂”商标,整体构成元素、整体排列结构、文字组合构成、文字字体识别存在很大的区别,且“润化堂”商标在新闻媒体报道中,在宣传推广中,在行业应用上都比9959184号“润华堂”商标具有更大的知名度和更高的美誉度,9959184号“润华堂”商标可依法被核准注册,恳请贵局对“润化堂”商标也依法予以核准注册。

(五)虽然异议人“华润”系列商标还得到各地、各级司法机构强有力的保护,但并不能以此理由而证明或推断出“润化堂”商标与引证商标1-4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果“润化堂”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初审阶段肯定会被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而“润化堂”已初审通过进入公告,说明商标局已认定“润化堂”商标和“华润”系列商标不相同不近似,既然不相同不近似,“润化堂”依法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润化堂” 商标没有构成对驰名商标“华润”的摹仿,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被异议商标驰名商标

依此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润化堂”构成对“华润”的摹仿,其中核心的一条是: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很显然,两类商标在文字字数、字型、字体、呼叫、含义、整体效果等各个方面截然不同,区别明显巨大,既然两个商标不相同或近似,那就不构成对驰名商标“华润”的摹仿。

前面已详解“被 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 1-4存在明显区别”,在此不作重复表述。

三、被异议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在先字号权,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依此条规定,核心关键点是“润化堂”商标须和异议人“华润”字号近似。

异议方错误地理解了商标和字号的应用形式,商标和字号的应用完全不一样,商标是以独立的形式出现,而字号的应用是和“XX公司,XX集团”同时出现的,如“华润”字号的应用,是以华润集团,华润(集团)公司,华润总公司这样来应用的。

“润化堂”商标和“华润”商标,在文字字数、字型、字体、呼叫、含义、整体效果等各个方面截然不同,区别明显巨大。

“润化堂”商标和“华润”字号,在文字字数、字型、字体、呼叫、含义、整体效果等各个方面更截然不同,区别更明显巨大。

综上,“润化堂”商标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商标权,更没有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

四、答辩人依法申请注册“润化堂”商标, 没有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现应获得审核注册。

首先,“润化堂”商标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各方面区别巨大,不构成近似,“润化堂”商标是在沿继了百年堂号的基础上,进行原创设计创作而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有独特的原创设计风格,不存在摹仿的痕迹。

其次,只有答辩人和异议人的引证构成近似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说答辩人攀附异议人的知名品牌,现在关键是答辩人和异议人的商标不近似,经营范围也不交叉或重合,也就不存在答辩人攀附异议人的知名品牌。

再者:答辩人业务主要立足于福建省宁化县和电商平台,专注于开展以木活字文化产品和服务为核心的电商销售、教育、培训、艺术交流、展览、广告等业务,而异议人的业务范围没有在宁化,也没有从事电商,更没有从事木活字印刷行业,很显然,双方的业务、业务范围、商业活动领域完全不一样,况且答辩人在自身的商业领域诚实经营,且已取得了很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多年来,答辩人受到福建省常务副省长,三明市委书记、市长、副市长,宁化县委书记、副书记、县长、副县长等各级政府领导的亲临调研指导,且深受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

多年来,答辩人也多次被福建电视台,《福建日报》,三明电视台,三明日报,宁化电视台,宁化在线等正统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综上,可以推断出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和企业经营行为处处皆体现出了诚信经营之本,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参见证据 7-16

五、答辩人申请“润化堂”商标合法合理,不 带欺骗性,完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 (八)项。

《商标法》第十条(七)、 (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答辩人申请41类“润化堂”商标合法合理,已初审通过进入公示期;“润化堂”商标和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区别明显巨大。答辩人诚实合法经营,在响应和贯彻国家号召,在大力保护、传承、创新、推广中国传统文化,在用心专注弘扬木活字印刷术这一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

答辩人已长期受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各级领导的广泛重视和高度赞赏。

答辩人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已得到社会各界和公众的关注和认可。

综上,“润化堂”商标不 带欺骗性,完全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 (八)项。

六、 异议方所申请的、所持有商标数量极多,而真正实际使用的却极少,有恶意占用有限商标资源的意图,扰乱企业正常注册需求。

通过商标局检索查知,申请人“华润”申请注册的商标已达7094件,再加上华润关联公司申请的商标,数量远多于此量,“华润”作为驰名商标已经得到了各地司法机构强有力的保护,申请注册如此多的商标而真正实际使用的却极少,有恶意占用有限商标资源的意图。

异议方为大型骨干国有企业,规模庞大,实力雄厚,机构健全,可利用的各类社会资源丰富,从异议方众多异议失败例来推断,异议方有恶意占用且浪费商标局社会公共资源的意图,有恶意破坏公平公正商业市场环境的意图。参见证据 17

结束语

综上可见:“润化堂”作为宁化木活字印刷术的100年堂号传承至今,凝聚着四代传承人的巨大心血和可贵精神,见证着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历程,历经百年的传承和发展,“润化堂”已深得广大木活字爱好者和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润化堂”拥有浓厚的文化历史底蕴,拥有深远的行业含义,拥有独特明显的原创设计结构风格,从各方面对比,都和异议人引证商标有着明显巨大的区别,不构成商标近似也没有侵犯“华润”在先字号权。

答辩人将100年堂号“润化堂”依法申请注册为商标,也是为了响应国家号召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为是更好发挥商标的作用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品质。“润化堂”依法核准注册,反而更能促进各自企业有序、诚信地发展壮大。

“润化堂”具备商标该有的显著性,有其独特深远的含义,不构成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不会引发公众的误认和混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不违反《商标法》。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商标局依法裁定异议不成立,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