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本律师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孙律师工程诉讼,关注我或私信与我联系。
案情简介:
1、2016年7月,淳耀公司作为乙方与南京城建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将其总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乙方,工程名称新建溧水区项目溧水区绿化工程,工程暂定价150万元整,按实决算,以本合同约定价格形式和甲方审计为准。
2、上述合同签订后,淳耀公司进行了分包工程的施工。
3、2016年10月21日,淳耀公司向城建公司发送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其中载明室外排水工程977773.89元、室外给水工程466695.7元、景观安装工程466590.16元,合计1911059.75元。
4、案件审理过程中,淳耀公司陈述上述汇总表只是其中一张,淳耀公司提交了从南京市溧水区审计局调取的新建溧水区项目溧水区景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淳耀公司陈述该材料能够证明淳耀公司所施工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室外排水工程等总计2981644.34元,上述城建公司和业主的结算价应作为城建公司支付给淳耀公司款项的最终依据。
5、城建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由其公司总承包,应当按照淳耀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淳耀公司的投标报价汇总表进行结算。城建公司与业主方的结算资料,不能证明淳耀公司的施工范围,并不适用淳耀公司、城建公司之间的结算。
6、证人陈某4,项目部聘请其负责结算,包括和下面分包的人结算。淳耀公司管网最终结算价195万元是扣除了10%的管理费,含11%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双方观点争执:
淳耀公司认为,从审计局调取的城建公司和业主的结算价应作为城建公司支付给淳耀公司款项的最终依据,城建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为2981644.34元。
南京法院观点:
淳耀公司、城建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既约定工程造价暂定价150万元整,按实决算,以本合同约定价格形式和甲方审计为准。又约定合同价款以投标报价方式执行,也即涉案工程分包合同对涉案工程价款的结算约定并不明确。
结合证人陈某4出庭所作证言,陈某4于2017年1月10日制作了溧水特校安装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审核确定案涉工程的结算总价为1965716.6元,而淳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锋现自认其当时就拿到了该汇总表且没有明确表示否认等,自该汇总表制作完成起至淳耀公司起诉之日止,已超过二年,在该汇总表制作完成之后城建公司分三次支付过淳耀公司工程价款,淳耀公司在此期间均未对城建公司就结算事宜、结算价款明确提出过异议,应视为淳耀公司对上述汇总表所载明的结算价款合计1965716.6元予以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淳耀公司、城建公司双方已于2017年1月就案涉工程进行过结算、双方就依据上述汇总表进行结算达成了一致的情况具有高度可能性,即涉案分包工程结算价款合计为1965716.60元。
律师总结:
本案涉及工程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即分包工程的结算以哪个为准?
首先应当严格适用合同约定,合同如果约定了分包人和总包方的结算方式,那么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以双方最终结算为准。
如果合同中对结算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首先还是要看分包人和总包方有没有已经办理结算,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算,那么当然以双方的结算支付工程款。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算,此时,总包方和业主就整个工程已经办理结算,那么可以参照总包方与业主的结算中就分包工程的结算内容主张工程款。
因此,分包工程的结算并不是都是适用总包方和业主的结算,而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有任何问题可以点击@孙律师工程诉讼,关注我或私信与我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