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他人虚开发票,获刑八年?
“缺进项发票”是很多老板们的困扰,于是乎,江湖上流传了很多种教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筹划”。可能很多人对“虚开发票”的认识还停留在,“起码得是买卖发票一方”的情况。就有一些人,靠着自己人脉广、路子野、资源充沛且信息四通八达,通过做渠道给别人介绍*票开**。认为自己只“牵桥搭线”做介绍人,不买,也不卖,保留对税法最起码敬畏,只发“顺手财”,就会安然无事。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今天给大家分享的案例就恰恰说明了这个问题,当事人仅作为“虚开发票”的介绍人,就因此获刑八年,深陷牢狱之灾。通过这个案例,应该能给大家带来对“虚开发票”的新的理解和认识。文件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浙刑终26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告人曹培接明知被告人包平坚、吴能宇控制的公司与其介绍的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仍按照包平坚、吴能宇提出的要求,直接介绍或再通过他人介绍为包平坚、吴能宇实际控制的新博公司、宇发公司等涉案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曹培主观上明知包平坚、吴能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观上为包平坚、吴能宇虚开介绍*票开**单位,根据刑法规定,曹培与包平坚、吴能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曹培介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包平坚、吴能宇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包平坚、吴能宇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起人和主要得益人,被告人曹培非法获利相对较少,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曹培及其辩护人提出曹培系从犯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最终,被告人曹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者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介绍他人虚开 行为之一的。
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为共同犯罪,这个大家一定要牢记在心,可别让自己的人脉和路子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