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5日消息 (记者陈家煜 通讯员王秀青 吴晓芬)3月15日凌晨1时许,海口琼山区一家名为海口琼山九道湾旅租店所在建筑五楼发生电动自行车起火,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到场后成功处置,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房东及车主两人因自己的过失,双双被拘留十日,并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事故现场,2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琼山区消防供图)
火灾发生后,琼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展开调查。经调查,火灾起火原因为车主即承租人黄某卫放置于五楼疏散走道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过程中,因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成灾,造成2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毁。
据事发车主黄某某交代,3月14日23时左右,他使用建筑内部电梯将2辆电动自行车运至五楼疏散走道,利用楼层配电箱私接乱拉电气线路进行充电。随后,黄某某返回屋内休息,大概两个小时后,他听到走道处发出“砰砰”的声音,一打开门发现着火了,于是连忙从家中用脸盆接水灭火。
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是黄某某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内,并且利用本层配电箱私接乱拉电气线路进行充电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要求。而房东陈某钧没有落实消防主体责任管理不力,违反《海口市消防条例》 第四十七条规定及《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要求。鉴于两人在此次火灾中均存在过失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3月23日,琼山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给予黄某卫、陈某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