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PS行动计划,对阿里巴巴的反避税措施,有什么效果?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的反避税措施与效果
阿里巴巴现有的VIE架构是以香港公司控制内地子公司,起初可以避免被大陆税务机关CFC反避税调查,居民企业原来设立在实际税率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且并非以实际经营为目的设立的境外公司,就是受控外国公司。

由于香港的税率为16.5%高于12.5% ,按规定阿里巴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非受控外国公司。但BEPS行动计划第三项-强化CFC法规,从收入、CFC界定和豁免门槛三方面给出建议。
界定方面,当出现所得税引起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时且无法解决时,将CFC扩大解释为透明实体和常设机构,在事实测试来界定CFC是否受控;在设定新的豁免门槛规定,新门槛下的豁免税率,要求实际税率接近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定税率才可以免予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

阿里巴巴在香港有中介公司,根据香港的所得税制度,遂征收16.5%的税率,但在全球来看仍旧为低税率,且香港对企业所得税仅采用地域管辖权政策, 因此BEPS行动计划后香港加强CFC认定方面的监管。
最后,CFC收入方面,某项确认为CFC的实体的收入,应该按照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销售或服务收入等分类,分别判定收入是否会引起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风险。

综上,BEPS行动计划对受控外国公司相关的避税问题给出了相关的建议,阿里巴巴VIE股权架构下,在香港、开曼群岛等多地设立了受控外国公司,BEPS行动计划强调加强对此类受控外国公司的监管。阿里巴巴在香港的部分业务收入被纳入居民企业收入,避税效果丧失。
此外,根据BEPS行动计划的内容,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都被纳入CFC收入范围内,阿里巴巴避税方案效果衰减。

针对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措施与效果
BEPS行动计划中,与转让定价有关的反避税成果有四项, 分别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三项,足以说明世界各国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的重视。
BEPS行动计划,坚持独立交易原则,对转让定价避税行为提出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导框架,对阿里巴巴的反避税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八项成果关注的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该项成果从价值链与价值贡献的角度,确定无形资产相关利润的归属问题。
阿里巴巴是我国较大的互联网公司,拥有许多无形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具有转让隐蔽、计价困难、监管困难等特征,阿里巴巴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可以悄无声息的转移利润,税务机关受限技术与能力等往往难以察觉。

而根据BEPS行动计划建议,关联企业约定的风险分担协议, 必须经过政府实际认可和风险控制,才能得到承认。
阿里巴巴无形资产相关的关联交易行为中,如利润分配不符合商业实质,成本费用分摊不符合价值活动创造原则,投入的成本与承担的风险偏离无形资产价值的贡献程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其成本分摊避税行为进行调整。

(2)第九项成果计划关注的是人为风险不当转移及利润分配问题。 计划认为需建立风险分析机制,并强调双方的实际行动与合同关系一致性。对转让定价行为,要求承担风险的一方有承担风险能力且实际承担风险。
BEPS行动计划后,阿里巴巴转让定价成本与收益不匹配的做法势必会招致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
(3)第十项成果关注其他高风险的关联交易行为 ,如集团内部关联服务交易、大宗交易等。BEPS行动计划后阿里巴巴内部关联交易行为也进一步受到监管。

(4)第十三项成果为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要求跨国企业制定转让定价文档。
在此要求下,阿里巴巴公司需提供三个文档:
- 其一是主体文档,介绍阿里巴巴公司国际营运信息以及转让定价政策;
- 其二是本地文档,阿里巴巴公司需要揭露重要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和转让定价分析;
- 其三是国别报告,阿里巴巴需披露公司经营在每一国家或地区的收入、税前利润、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等国别信息。

此项成果提升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透明度,降低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难度,对打击转让定价避税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反避税措施与效果
BEPS行动计划在国际避税地的反避税, 主要是通过加强国际避税的的关注,减少跨国公司在避税地的避税空间,使跨国企业纳税人失去避税动力,从而间接降低国际避税地的国际地位。

BEPS行动计划对阿里巴巴在国际避税地避税行为的反避税举措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BEPS行动计划第二项成果-消除混合错配安排。
混合错配安排指的是由于不同征税主体对某项应征税收入认定不同,从而可能产生税款在征税主体间被豁免或免征,使得跨国公司总体税负减少,甚至实现双重不征税。
对于阿里巴巴公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BEPS行动计划前各国金融错配税法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阿里巴巴利用混合金融错配的方式规避税款比较容易。BEPS行动计划第二项成果规定:混合金融工具的,在付款方税务扣除的情况下,收款方不应对股息免税。

此外,规定还对混合金融工具相关的预提税减免进行限制。 此举对阿里巴巴在香港设立的离岸金融中心产生冲击,阿里巴巴的境外公司,所支付给阿里巴巴香港公司的股息,若作为利息扣除,将不在香港免税。
BEPS行动计划第七项成果-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数字经济时代下,跨国企业即使无实体常设机构在国际避税地,仍有可能通过互联网与控制企业进行沟通与交易。

阿里巴巴以境外分支机构代理进行辅助性运作,甚至由境外代理签订合同协议,这节省了阿里巴巴的开支。 具体来说,阿里巴巴位于国际避税地的某代理作为业务或者贸易中介,并配合利用税收协定优惠等实现避税目的。
据BEPS行动文本建议对与常设机构相关的对外税制进行调整,那么阿里巴巴所设立的海外代理公司,有一定概率会被认定为企业的常设机构,按照居民纳税人强制集中汇总缴税。

针对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措施与效果
BEPS行动计划第六项成果-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对跨国公司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起到抑制作用。
第六项成果建议各国用以下方法来应对不同形式的滥用税收协定情形:

首先,各国应在手写协定中明确提及协定的目标是为了消除双重征税,避免为他比谁创造条件。这些举措对税收协定的适用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减少了阿里巴巴公司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的可能。
针对数字经济的反避税措施与效果
BEPS行动计划第一项成果-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提出了针对数字经济税基侵蚀问题的改革建议, 有利于数字经济下解决政府征税难题、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等 。

针对阿里巴巴公司在各地设立常设机构,通过数字经济隐秘转移利润的行为,该项成果突破以往常设机构的框架,提出显著数字化存在的概念。
根据该项成果,政府可根据阿里巴巴海外子公司的收入因素、用户因素及数字技术因素,以此判断其是否通过技术手段或工具在所在国经济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如存在则为数字常设机构。

此法更强调“实质性存在”原则,为政府面对数字经济的管辖提供了依据。阿里巴巴开展的虚拟经营业务,由于业务隐蔽、无形、可移动特点,较难被政府纳入监管。数字显著化存在的提出,为所在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找到了新的课税连接点。

第一项成果还主张预提税适用于数字经济。 对于阿里巴巴的数字交易,采用类似投资所得的形式,来源国可以对阿里巴巴优先征收预提税。
所在国税务机关也可在阿里巴巴公司与其他国公司间开展在线购买商品与服务时,对其支付的费用征收数字预提税,由支付的金融机构承担预提的义务,解决无实体机构导致税务机关征税难的问题。